上傳他人拍攝嘅關於自己肖像嘅相係咪侵犯了版權?
上傳他人拍攝嘅關於自己肖像嘅相係咪侵犯了版權?
版權係授予創作新的藝術表現作品嘅人嘅一套專有權。 當作品被固定在有形嘅媒介中時, 創作者即被授予作品的版權。 這意味着, 當歌手錄製首歌、藝術家作畫或者攝影師拍照時, 他們的作品就自動獲得了版權。 在美國, 創作者可以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作品嘅版權, 註冊授予作品嘅幾項權利, 係提起版權侵權訴訟的前提條件。
當然, 創作者獲得版權無需註冊。 版權賦予藝術家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播和準備基於原作嘅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咗其中一項專有權, 則此人可被追究侵犯著作權的責任。
版權所有者可以起訴侵權人, 要求侵權人支付與版權侵權有關的經濟損失。 在版權侵權訴訟中, 被告有幾種辯護方法, 其中之一就係被告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是一種合理的用。 合理使用意味着被告對原告版權的侵犯是可以被原諒的, 因為被告對作品的使用可受惠于更廣大的群體。 法院衡量合理使用抗辯有四個因素, 這些因素是: (1) 使用的目的和特徵, (2) 版權作品的性質, (3) 數量和內容的比例, 和 (4) 對市場的潛在影響。
對於法院如何衡量呢啲因素, 以及巡迴法院如何解釋這些因素, 現行法律並冇明確嘅规制。 互聯網畀版權法帶來了新的挑戰。 《版權法》是基於, 複製和發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如照片) 需要花費大量精力而制定的。 版權法設置嘅前提係, 權利人喺每次發生侵權行為時都受到難以量化的損害, 並允許著作權人喺唔證明實際損害的情況下獲得法定損害賠償。
而互聯網被複製和發佈一張照均發生在一瞬間。 互聯網還催生了一個小產業, 即跟蹤和拍攝明星嘅狗仔隊。 狗仔隊唯一的收入來源係售賣名人照片, 這些照片往往係未經允許拍攝嘅。 相有價值的唯一原因是照片中有明星。 攝影師通常幾乎沒有對照片進行任何藝術加工, 因為啲相係喺尾隨名人時匆忙拍攝。 好多明星覺得佢哋有權利使用狗仔隊幫佢哋影嘅相, 因為名人係相有價值嘅原因。
咁問題就變成了, 如果一個明星複製了狗仔隊拍攝嘅自己嘅照片, 呢個明星可以使用合理使用抗辯嗎? xclusive-lee, inc., v. jelena noura “gigi” hadid, 19-cv-00520 (s.d.n.y. 2019), 起案件的原告是一家為明星狗仔隊拍攝照片提供牌嘅公司。 2018年10月11日, 原告聘請攝影師為被告國際糢特 gigi haddid 影相。 2018年10月12日, 被告在原告控制的社交媒體賬號上發布了原告拍攝嘅照片。 被告在訴狀中冇詳細說明她是如何獲得該照片的副本嘅, 但可以假定佢係喺一個許可相再版嘅網站上發現該副本的。 2018年10月19日, 原告在該照片上註冊了版權。
隨後, 原告於2019年1月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截至 2019年4月, 被告尚未對該起訴作出回應, 但法庭文件顯示, 被告已告知原告, 佢哋就聲稱被告使用原告嘅相屬於合理使用。 原告畀法官寫咗封信, 解釋了合理使用不能為被告的行為辯解的所有理由。 原告提出的主要問題係, 被告使用的是未經編輯的複製相, 張相係喺被告用於商業目的的社交媒體賬戶上拍攝嘅。
當作品使用行為不具有變革性且具有商業目的時, 好難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法官將判斷被告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呢個案件將再次確認版權所有者擁有複製受版權保護作品嘅專有權, 或者佢可以創造一個全新的合理使用的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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