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一齊特殊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裁定律師費。 4SEMO 訴 SISS
上訴法院一齊特殊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裁定律師費。 4SEMO 訴 SISS
嘜係製造商為其產品進行品牌設計, 讓消費者知道產品由誰製造嘅產品。 傳統上, 商標被認為係用於標記產品標籤嘅詞、短語或符號, 但有可能獲得顏色或氣味等事物的商標保護。 嘜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劣質產品之用。 嘜所有者被授予使用商標為其產品打去品牌的獨家權利, 以防止消費者對誰製造了產品感到困惑。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以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標,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禁令告到停止商標侵權, 並因已發生的商標侵權而獲得金錢賠償。
美國嘅商標灋由州法、聯邦法律和判例界定, 因此有時好難肯定嘜原告可以賠償乜損害。 《兰汉姆法案》是一項聯邦法律, 它定義乜嘢係商標侵權, 以及可以判給嘜所有者哪些損害賠償。 儘管只有一部《兰哈姆法案》, 但不同的聯邦巡迴法院在解釋法律方面略有不同。 具體來說, 對於商標侵權是否一定係商標所有人為獲得與商標侵權有關的利益而故意噶, 巡迴法院意見不一。 《拉纳姆法案》規定, 在 “例外情況下”, 法院可以判畀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5 U.S.C. § 1117(a). 但是, 法院在構成特殊案件的內容上存在分歧。 有些法院要求原告必須證明侵權行為是故意的, 其他法院則冇要求原告證明侵權行為是故意的。
商標灋中呢種模糊性導致 romag fineners,inc. 訴 fossil,inc.,2016-1115,2016-1116,2016-1842 (c.a.f.c. 2017)。 在這種情況下, 地區法院拒絕判給原告律師費, 因為 romag 冇證明 fossil 的商標侵權係特登嘅, 係根據第二巡迴法院判例法要求判畀律師費的一項要求。 罗姆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指導商標侵權案件可以係例外, 律師費係適當嘅, 即使故意侵犯商標冇証明。 romag 係一條漫長的道路, 最終得出結論,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 根據總體情況可以裁定律師費, 因此不需要表現出意願。
4semo.com inc. 訴 south illinois storm,inc,18-1998, (2019 年7月7日) 係埋商標侵權案件, 法院裁定原告律師費。 爭議圍繞地下風暴避難所的商標。 原告同被告都喺美國中西部地區經營, 該地區以強風暴而聞名, 因此地下避難所係大生意。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係始於一項協議, 即原告將是被告在密蘇里州和阿肯色州制造的庇護所的獨家賣方。 原告開發了一個標誌同商標 “life saver storm shelters”。。 原告授予被告在伊利诺斯州使用該商標的有限許可, 但被告隨後開始使用該商標在美國各地銷售產品。 原告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被告。 地區法院法官裁定原告為停止和停止, 並裁定超過1,700万美元的利潤作為損害賠償。 然而, 地區法院未有向原告支付律師費。
原告向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巡迴法院審查了地區法院的事實調查結果, 認為有足夠的證據判給原告律師費。 被告參與了大規模的侵權運動, 並事先計劃購買商標, 只有當
當原告發現不當使用並投訴。 地區法院法官指出, 被告的行為是惡意、有心、有心同惡意嘅; 拒絕停止侵權活動, 畀原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使用。 根據這些調查結果, 巡迴法院認定, 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係一個例外案件, 原告有權獲得《美國法典》第15作第1117 (A) 條下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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