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將版權侵權損害賠償限制喺三年之內。 SOHM v. SCHOLASTIC
上訴法院將版權侵權損害賠償限制喺三年之內。 SOHM v. SCHOLASTIC
美國版權法授予新作品的創作者根據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準備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創作者喺創作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時被授予版權, 版權可以註冊以獲取其他權利, 但授予版權唔需要註冊。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版權法授予的專有權利之一, 則可以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 以禁止版權侵權, 並為已發生的侵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在美國, 版權係影響訴訟結果嘅幾個法律概念之一。 影響版權侵權訴訟結果的一個法律概念係時效。 大多數法院都同意, 在版權所有者發現或者應該發現侵權之前, 侵犯版權的訴訟唔會 “累積”。 在美國, 侵犯版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如果被告能證明原告知道侵犯版權, 三年內冇做過任何事, 被告可以動議駁回案件。 然而, 舉證責任係被告的, 在案件接近尾聲之前, 可能無法發現證明時效已用晒所需的證據。 一些法律學者指出, 畀版權原告一個顯著的優勢。
在 sohm 訴 scholastic inc. 案 (第二巡迴法庭 2020年) 中,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發表了一項研究, 可能將訴訟當事人置於移動公平嘅競爭環境。
此案圍繞原告制作的89張照片展開。 原告與幾家機構達成協議, 將相許可給第三方。 在一項協議中, 原告暫時將其版權轉讓畀 corbis 進行註冊, 但有一項諒解, 即 corbis 會在註冊後將版權派番畀佢。 corbis 向美國版權局註冊咗啲原告嘅相, 但冇張名為原告的註冊。
被告是授權原告幾部作品嘅圖書出版商。 2016年5月,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起訴被告, 指控被告在各種出版物中使用相超出許可允許的內容。 被告對若干理論作出即決判決, 包括訴訟時效已通過, 或者損害賠償應限於訴訟後三年內發生的侵權行為。
地區法院認定, 被告提起訴訟緊前三年冇肯定原告知道侵權, 第二巡迴法院的訴訟先例都冇將損害賠償限制喺三年之內。 被告對決定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 《版權法》嘅時效同損害賠償的時限無關。 第二巡迴賽基於 petrella 訴麥德龍-戈尔德温-邁爾公司案, 572 美國 663 (2014年)。 在這種情況下, 美國最高法院明確將損害賠償期限限定為版權侵權訴訟開始前三年。 根據先例,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 侵犯版權的損害賠償僅限於訴訟開始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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