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豁免是否擴大了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範圍? UT v. BOSTON SCIENTIFIC

主權豁免是否擴大了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範圍? UT v. BOSTON SCIENTIFIC

專利權係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 就喺美國獲得了專利。 專利商標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符合法定條件嘅, 授予發明人專利。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該發明的專有權。 如果某人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就可以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專利所有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對抗專利侵權, 通過禁令停止專利侵權, 並對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要求經濟賠償。 當原告在美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 該訴訟都要遵循其他幾個法律原則。 原告必須在有管轄權和適當地點的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如果法院對被告人沒有管轄權或者審判地點不當, 被告人可以請求撤訴抑或移送其他法院。 主權豁免係專利侵權案件中另一個相關問題。 簡單咁講, 除非州政府同意訴訟, 否則主權豁免賦予州政府免於訴訟的權利。 主權豁免權延伸到一個州政府嘅唔同部門。 由州政府經營的學校和大學享有一定程度嘅主權豁免。 這意味着, 如果所州立大學侵犯了一項專利, 就好難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當原告為州立大學時, 主權豁免權是否能夠應用到法院管轄問題上呢。

州立大學係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被告時, 其能否透過主權豁免權阻止案件的轉移管轄呢?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YSTEM, TISSUEGEN, INC., v. BOSTON SCIENTIFIC CORPORATION, 2018-1700 (C.A.F.C 2019) 就係處理這個問題的一個案例。 本案的原告是德克薩斯大學 (university of texas)。 原告是該大學開發的幾項專利嘅受讓人。

其專利組合包括美國專利6,596,296 號和7,033,603 號, 兩個專利係針對可植入藥物釋放生物降解纖維嘅。 上述專利嘅共同發明人凯文·纳尔逊博士 (kevin nelson) 在德克薩斯大學阿靈頓分校 (university of texas arlington 上) 開發了項專利技術, 並成立了 tissuegen inc., 將佢嘅發明商業化。 ut 將專利獨家授權畀 tissuegen, 後者隨後將其 elute®纖維產品商業化。 2017年11月, 原告在德克薩斯州西區起訴被告侵犯專利權。

原告承認德克薩斯西區唔係審理此案的合適地點, 因為被告係一間特拉华公司, 主要營業地點在馬薩諸塞州。 然而, 原告認為審判咁應在德州西部地區, 因為原告係德克薩斯州的一個部門, 與德克薩斯州有相同嘅主權豁免權, 如果要求州政府追查喺本州之外損害本州利益的個體, 會損害州政府嘅尊嚴,

並且屬於屈德克薩斯州對其境外的任何反訴 (無論是否係強制性的) 做出回應。 地方法院不同意原告的意見, 將案件移送特拉华州。 原告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嘅判決。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原告所主張的州主權管轄權原則不授予原告在其他不適當的地點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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