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共享專利因無限期無效。 RIDEAPP訴LIFT案

乘車共享專利因無限期無效。 RIDEAPP訴LIFT案

專利係一個複雜嘅文檔,有幾個不同嘅部分。  專利嘅主張就好似地圖上嘅財產線。  發明嘅要素可以喺專利嘅規範部分描述,但如果呢啲元素冇被要求,咁專利並不涵蓋呢啲元素。  所有專利規範應以一項或多項索賠結尾,特別是指出並明確聲稱發明人或聯合發明人視為發明嘅冲嘅物。 35美國.C = 112 ( b )。  索賠語言必須”確定”才能符合35.C 112 (b)。

如果專利申請不能以合理的確定性向具有普通藝術技能的人告知發明的範圍,則專利申請是無限期的。  合理嘅塙定性唔需要絕對或數學精度。  然而,案例先例發現,当有多種方法嚟衡量物理特徵且專利規範唔披露發明人如何測量時,專利主張係無限期嘅。  要求對索賠語言嘅明確性嘅主要目的係確保索賠嘅範圍係明確嘅,以便公眾了解乜嘢係侵犯專利嘅界限。

通常,当專利申請係無限期嘅時,美國專利商標局會拒絕頒發專利。 將要求發明人修改專利申請,以提供足夠嘅信息,以便滿足啟用要求。  但有時美國專利商標局會遺漏某些嘢,而專利嘅發佈唔符合35 .C 112 ( b )嘅明確要求。

RIDEAPP INC.,訴LYFT,INC.,2020-1284 ( C.A.F.C 2021 )係一項專利嘅一個例子,該專利被發現無效,因為佢係無限期嘅。

本案的原告擁有美國專利號6,697,730(’730專利)。 “730”專利針對基於數字蜂窩通信同GPS定位技術嘅城市交通系統,為乘客和車輛提供實時指揮和控制。 “中央分配系統”( CAS )與系統中嘅乘客和車輛進行通信和收集數據。  CAS”能夠把乘客嘅行程請求與當前嘅過境參數相匹配,以確定減少乘客行程和等待時間嘅車輛分配同路線,其中透過無線通信設備(可選擇地傳輸位置數據)獲取當前嘅過境參數同乘客位置。

被告經營騎行同單車共享服務。  原告起訴被告,指控被告的服務侵犯咗原告嘅專利,当为乘客使用Lyft應用程序請求或定位乘坐,並透過Lyft應用程序,司機接受請求。  審判緊嘅索賠建設部分,被告拗話,專利係無限期嘅,因為專利中聲稱嘅數學功能冇定義。  具體來講,專利使用了桎梏手段加功能桎梏嘅索賠語言,但冇正確定義規範中嘅功能。 地區法院與被告就肯定嘅每項手段加功能限制達成一致,宣佈專利無效,並作出益咗被告嘅判決。 原告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在上訴時辯稱,呢啲功能係簡單嘅計算,唔會影響專利嘅範圍。 聯邦巡迴法庭指出,解釋手段加功能術語首先需要肯定短語嘅聲稱函數,然後確定規範中披露嘅結構執行該函數。  要使專利符合標準,熟練嘅工匠必須能夠識別規範中嘅結構,並將其與索賠中嘅相應功能關聯喺埋一齊。  根據定義,電腦實現嘅”手段加功能”索賠元素僅限於已披露的算法和等效算法。  聯邦巡迴法院發現,專利聲稱功能,但冇解釋如何執行呢啲功能嘅規範。  根據呢啲調查結果,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地區法院嘅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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