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上嘅免費圖仲係伴隨住版權問題。 PHILPOT v. WOS
互聯網上嘅免費圖仲係伴隨住版權問題。 PHILPOT v. WOS
當作品被創作時, 版權將被授予作品的創作者。 版權法賦予創作新嘅表現作品嘅人喺原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播、派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除版權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可以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專有權之一。 版權法嘅目的係促進藝術同有用嘅科學。 因此, 版權法給予的保護是有限的。 合理使用係版權法賦予權利嘅一個重要限制。 合理使用係美國法律中嘅一項原則, 它允許有限地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而無需事先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合理使用的應用包括將版權作品用於評論、彈、學、新聞報道、研究、學術同蒐索引擎。 法庭對於被告提出合理使用辯護, 會審查四個因素, 以指導法庭作出裁決。
這些因素包括: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 所使用作品的比例; (4)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者價值的影響。 版權法早喺互聯網普及之前就已經制定了。 因此, 互聯網對侵犯版權和合理使用提出了新的挑戰。
有一個這樣的問題, 如果版權所有者將佢哋嘅作品上傳到互聯網上, 並稱這些作品可以免費使用, 咁版權所有者是否可以起訴侵權者? philpot v. wos, inc.,1:18-cv-00339 (w.d.tx 2019) 案中, 涉及該問題。 本案的原告係自由攝影師拉里·菲尔波特。 原告在音樂會上進行攝影, 原告透過此種方式可以獲取音樂會的門票、食物和飲料, 但原告並由唔會因攝影作品獲得報酬。 原告將他的照片上傳到一個網站上。
佢張相可以由其他人免費下載, 但需遵守創作共享署名授權協議, 該協議淨係要求其他用戶在使用原告作品時標註原告名稱同/或原告網站。 被告是一間小型傳媒公司, 經營一家以鄉村音樂為主的網站。 被告利用原告的兩張音樂會照片在其網站上發表了兩篇文章。 D 相係音樂會上表演者嘅特寫。 呢兩張照片均來自原告的網站, 其中一張以原告的用戶名署名。 原告就未標註署名的照片向被告發出了份勒令停止使用函。 作為回應, 被告在照片上加上用戶名。 原告隨後對被告使用呢啲相提起版權侵權訴訟。
被告提出即決判決嘅動議, 理由係對作品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 即決判決嘅動議向法院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即喺創作共享署名授權協議下免費使用關於照片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法院站在原告一路, 駁回了即決判決嘅動議。
法院在裁決中審查了合理使用的四個因素。 在被告使用原告照片是否屬於變革性使用問題上, 法院認定陪審團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方式。 關於第一個因素,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法院認為使用是商業性的, 因為該照片的作用主要為增加瀏覽量以產生廣告收入。 第二个因素, 版權作品的性質, 也益原告, 因為照片反映咗創造性的判斷, 如角度, 框架和時間。 第三个因素, 作品嘅數量同內容, 法院發現對原告有利, 因為使用了整幅相。 關於第四个因素,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者價值嘅影響, 法院認定, 該因素通常會偏向原告, 但因為呢張照片係免費相, 並無冇實際或潛在市場。 然而, 第四个因素權重并不大, 一個理性嘅陪審團不會基於此考量合理使用。
鑑於所有這些因素, 法院認為而家作出即決判決為時過早。
值得注意的是, 法院的裁決並無完全認定要使用行為唔屬於合理使用, 只是現有證據難以令法院喺而家嘅狀態下做出即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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