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促銷產品中嘅著作權侵權責任-卢卡斯企業

交叉促銷產品中嘅著作權侵權責任-卢卡斯企業

版權法授予一個新作品的創造者若干專有權利。  美國的著作權法使用了作者呢個詞, 但呢個詞包含咗好多唔同嘅創意職業, 如音樂家、雕塑屋企、攝影師同電影製作者。 新作品的創作者被授予獨家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和準備基於原始作品嘅衍生作品嘅權利。 版權可以註冊, 以加強授予造物主的權利, 但不要求註冊的權利被授予。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其他人行使被視為版權侵犯嘅呢啲專有權利之一。  著作權人可以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 以制止侵犯版權的行為, 並可對已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貨幣損害賠償。

交叉促銷產品係一項大生意。  交叉促銷係一種營銷推廣形式, 其中一個產品或服務的客戶的目標是推廣相關產品。  一個熟悉的交叉推廣嘅例子係基於電視節目或電影嘅玩具。  交叉促銷的目的係利用電影的粉絲群嚟驅動玩具銷售, 反之亦然。

典型的交叉升級係作為雙方的合作進行的。  電影製片廠將與玩具製造商合作, 並創建許可協議。  但有時製造商會嘗試創建一個基於電影嘅玩具, 而唔係由電影製片廠獲得許可證。  製造商將試圖辯稱, 他們並無侵犯電影版權既, 因為佢地嘅產品受公平使用的保護。  論點處於唔穩固的法律基礎上。

一個製造商, 試圖出售基於版權作品, 並無證明公平使用的產品是卢卡斯有限公司, 等等. 仁創有限公司, 17-cv-07249 rs (北達科他州卡爾 2018年6月29日)。  原告在案件卢卡斯擁有版權涵蓋至少三星球大戰電影。 被告仁企業係 “萨巴克-高賭注紙牌遊戲” 的創造者和分銷商, 一個移動遊戲應用程序。 該遊戲據稱模仿星球大戰電影中出現嘅遊戲。 為咗推廣社交媒體網站上嘅遊戲應用程序, 被告使用卢卡斯的版權作品中嘅對話同圖像。 卢卡斯起訴任企業侵犯著作權和商標侵權行為。

地區法院與原告企埋一齊, 認為使用卢卡斯的版權作品嚟推廣移動遊戲應用程序係唔公平嘅。  如果佢哋冇使用版權作品中嘅圖像嚟推廣移動遊戲應用程序, 被告可能就可以避免侵犯版權嘅責任。  法院審查了公平使用防禦中四個因素中每一項。

對於侵權工作的第一個因素、目的和性質, 法院發現益卢卡斯。 因被告只是轉發嘅形象同對話, 從原始作品, 為商業目的, 只有一些輕微的改動或補充, 使用的是沒有變化的。 第二个因素, 版權嘅性質
工作, 受人青睞的被告。 因為星球大戰有蜜蜂廣泛發表, 卢卡斯好有可能喺好大程度上實現了他們的表達和經濟利益。 所用部分嘅第三个因子、數量和實體性,
權衡一個公平使用的發現, 因為被告使用剪輯只有幾秒鐘長。  法院認定被告使用的夾子數量微不足道。 最後嘅因素, 利用對潛在市場嘅影響, 法院發現被告使用的剪輯可能對衍生品市場產生不利影響。  法院認為有可能造成市場損害, 因為被告的使用不具變革性和商業性。 由於被告沒有出示證據表明對卢卡斯由無牌使用中缺乏市場損害, 法院得出結論, 第四項因素對公平使用不利。

如果被告沒有使用版權作品嚟推廣佢哋嘅手機遊戲應用程序, 佢哋可能避免了版權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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