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個廣告預算是否增強咗你嘅商標權利? omaha steaks 訴 omaha packing
你個廣告預算是否增強咗你嘅商標權利? omaha steaks 訴 omaha packing
嘜係識別和區分一家公司生產嘅產品同其他公司生產嘅產品嘅單詞、短語、符號或設計。 美國商標灋嘅重點係消費者保護。 為確保消費者唔混淆誰生產嘅產品, 嘜所有人被賦予用商標打品牌產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對類似產品的品牌可能會造成消費者的困惑, 可能被認為是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提起訴訟, 要求強制令停止商標侵權, 並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進行金錢賠償。
商標註冊唔係喺美國開始使用商標或授予嘜某些權利所必需的。 然而, 由於商標註冊加強了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好多商標所有人揀註冊自己的商標。 在美國, 商標註冊申請由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 當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時, 該局會首先肯定申請中嘅商標與現有註冊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美國專利商標局冇發現混淆的可能性, 商標申請將被公佈反對。 嘜所有者如果覺得自己的商標會與申請中嘅嘜頭相混淆, 可以提出異議, 要求停止申請。
由於美國的商標灋受成文灋和判例法的制約, 每個巡迴法院對混淆可能性的檢驗略有不同, 但相似。 在商標註冊方面,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具有權威性, 因為它審查來自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對混淆可能性嘅測試被認為係杜邦因素。 有13个因素需要考慮, 每個因素都係一個需要逐案肯定的事實問題。
第五个杜邦因素與商標嘅知名度有關。 一個得到廣泛公眾認可同知名度嘅嘜頭, 比一個模糊或薄弱嘅嘜頭, 應該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 這意味着, 可以展示自己嘜頭出名嘅商標所有人更有可能反對可能令人困惑的類似商標的註冊。 因為好難直接衡量嘜頭嘅知名度, 商標嘅知名度可以透過銷售量、廣告支出等因素間接嚟衡量。
omaha steaks intl, v. 大 omaha 包裝公司, 2018-1152 (c. A. f. c. 2018) 係一個商標所有人利用廣告支出嚟證明其商標係著名嘅例子。 該案被告就 “提供最高質量的牛肉” 一語提出商標申請。 原告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 並辯稱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有幾個原因, 包括奥马哈牛排嘜出名。 為咗證明佢哋嘅嘜頭係著名嘅奥马哈牛排提供廣告支出作為證據。 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駁回了廣告支出和銷售數字, 作為奥马哈牛排嘜名聲大噪嘅證據, 並駁回了反對意見。 奥马哈牛排向聯邦巡迴法庭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拒絕將廣告支出和銷售數字作為證據係一個錯誤, 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對與奥马哈牛排公司的銷售數字、廣告支出有關的證據以及相關公眾接觸其品牌肉類產品的相關證據採取了過於嚴格的看法 関係到嘜嘅相對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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