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阻止人將你個名用作嘜呀? Schafly 訴 st. louis brewery
你可以阻止人將你個名用作嘜呀? Schafly 訴 st. louis brewery
商標灋嘅目的係保護消費者。 嘜係識別產品來源嘅符號、單詞或短語。 做嘜畀所有人使用其商標產品打去標籤時, 佢哋就會被授予對商標的某些專屬權利。 商標所有人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其商標, 以加強其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商標的使用唔需要註冊。
根據美國聯邦商標灋, 除非你能證明該商標已經獲得了, 否則不可能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獲得主要只係姓氏或姓氏嘅嘜頭嘅聯邦商標註冊 獨特。 意味着姓氏不能註冊為商標, 除非可以證明它具有消費者與商標所有人嘅產品相關聯的次要含義。 肯定係嘜係咪主要淨係係姓氏的檢驗標準要睇嘜作為一個整體系採購公眾的主要意義。
十五美國 1052 (e) (4) 係美國商標灋中編纂姓氏嘜禁令的部分。 《商標審查程序手冊1211.01 》涉及商標申請人為證明商標不僅僅昰姓氏而需要出示的證據。
但即使商標所有人證明自己的姓氏值得商標保護, 同一姓氏的人也可以反對將自己的姓氏用作商標。 問題就變成了, 你能阻止人將你個名作為嘜呀?
處理問題的一個案件係 sclafly 訴 saint louis brewery, llc, 2017-1468年 (c. A. f. c. 2018)。 聖路易斯啤酒廠 slb 係1989年由托马斯·施拉飛同丹尼尔·科普曼喺密蘇里州聖路易斯創立嘅工藝啤酒廠。 呢间啤酒廠於1991年開始使用 sclafly 商標銷售啤酒, 並聲稱此後一直以 Schafly 商標銷售啤酒。 2011年, slb 申請商標註冊, 用於各類啤酒。 在商標申請中, 啤酒廠聲稱, 在過去五年中, 該公司花費了110万美元做廣告, 並喺電台、印刷出版物、廣告牌、社交媒體和500多項活動中推出了 sclafly 商標。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現, 啤酒廠提供了足夠的證據, 證明 Schafly 嘜獲得了獨特性, 而不僅僅昰姓氏。 該商標係因反對而公佈嘅。
托马斯·施拉飛嘅兩名親屬對商標註冊提出了反對意見。 反對者稱, 該商標主要係姓氏, 允許該商標註冊將侵犯他們的憲法權利。 反對者認為, 啤酒廠必須提交消費者調查, 作為次要含義的證據。 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為, 啤酒廠提供的證據表明, 該商標在商業中具有獨特性, 唔需要消費者調查。 反對者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嘅結論係, Schafly 啤酒商標符合註冊要求, 並確認了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關於反對者聲稱, 允許他們的姓氏成為註冊商標會侵犯反對者的憲法權利,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論點冇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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