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唔可以畀個口頭禪註冊商標啊? JOHNSON v. CHERNIN
你可唔可以畀個口頭禪註冊商標啊? JOHNSON v. CHERNIN
嘜係指產品生產者在市場上銷售產品時, 用以標識產品嘅標誌。 傳統上, 商標為符號、單詞或短語, 其用途為區別相似嘅產品。 而消費者在商標同產品來源之間建立的聯繫是衡量嘜強度的主要標準。
當有人以一種令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標嚟畀產品做商標標識時, 則可以認定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不需要實際生產帶有商標的產品。 做嘜所有者允許另一方使用商標時, 被稱為許可。 對於尊重嘜頭嘅所有者而言, 商標授權係一項利潤豐厚的業務。 當消費者將商標與高質量的產品聯繫喺埋一齊時, 嘜所有者就可以由想要獲得商標許可嘅企業度獲得可觀的許可費。 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許可給第三方時, 有義務對許可產品進行質量控制。 當商標許可協議差不涉及對產品質量控制時, 被稱為赤裸許可。 由于赤裸許可以及未能對許可產品進行充分的質量控制, 使嘜唔再同消費者期望嘅質素相聯繫, 可能會導致商標權人無法對商標所有人進行索賠。
如果商標權利人允許他人走限制地使用該商標, 佢哋都可以失去對該商標的權利。 由於商標的強度與消費者對商標嘅聯繫密切相関, 商標權人必須謹慎監管其商標喺市場上嘅使用。
啲商標侵權訴訟對一般人來說似乎好無釐頭, 但係有時呢隻訴訟對於維護商標權利而言係必需嘅。 david johnson, v. the chernin group, llc et al, 1:19-cv-02485 (s.d.ny. 2019) 係一個表面上看起來好厘頭嘅案件, 但如果嘜所有者唔執行其權利, 便會產生重要的影響。 本案的原告是大卫·约翰逊 (david johnson), 佢係一名體育播音員, 其職業為主持純種馬比賽。 任何看過原告主持的賽馬比賽嘅人都喺馬匹在由最後一個彎走向終點線時, 聽過呢句話 “and down the stretch they come”。 原告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這個短語, 并將其註冊為商標。 當原告主持一場賽馬時, 佢嘅所得包括份賽馬轉播商播放該短語的許可使用。 電視網絡、廣播電檯、跑馬場同其他體育媒體都要為原告在體育賽事中使用該商標短語支付額外費用。
原告的生計與消費者對原告商標與高質量體育賽事的聯系密切相関。 本案的被告是一群電影製片廠, 佢哋製作咗一部名為《 st. vincent 》的電影。 呢齣戲圍繞住個叫 vincent 嘅乞人憎的角色展開, 佢嘅形象展現了所有與賭博同賽馬有關嘅負面刻板印象。 在電影中, 文森特曾用原告的口吻大喊 “and down the stretch they come”。
被告梗係冇尋求也未獲得原告的商標短語的使用許可。 原告以商標侵權為由, 起訴被告未經授權使用該商標短語。 原告聲稱被告企圖利用與商標上的相關利益。
此外, 原告聲稱被告使用該商標損害了該商標的價值, 因為佢畀個乞人憎嘅形象使用。 對公眾來說, 爭端可能看起來很無厘頭, 但重要嘅係, 原告必須保護自己嘅嘜頭, 否則就有可能失去佢。 如果法院可以喺呢個問題上做出裁決, 將是一件值得探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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