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洛顿被指控侵犯其已經許可嘅音樂版權。 nmpa 訴 peloton

佩洛顿被指控侵犯其已經許可嘅音樂版權。 nmpa 訴 peloton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作者嘅組專有權。  在美國, 作者在有形媒介中修復作品時, 將獲得版權。  版權可以喺美國版權局註冊, 以加強版權所有者的權利, 但固定係作者嘅版權創造。  版權授予其所有者基於原創作品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專有權之一。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打擊侵犯版權的行為。  版權訴訟中原告可以請求禁令, 停止侵權活動, 並賠償已經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

版權法授予的每一項專有權利都被視為財產。  版權所有者可以出售或許可與版權相關的每個權利, 並將條件附加到呢啲權利。  版權所有者甚至可以選擇唔以與其理想或商業模式不一緻的方式利用其中一項權利。

音頻作品嘅版權所有者可以授予嘅許可證類型之一係同步許可證。  音樂同步許可證, 簡稱 “同步”, 係由特定作品嘅版權所有者授予嘅音樂許可證, 允許被許可人將音樂與某種視覺媒體輸出同步。  被許可人可能會遇到的一個絆腳石係, 為客戶執行音樂嘅許可證不一定授予被許可人與視覺媒體同步音樂嘅權利。  因此, 經驗豐富嘅版權律師必須審查版權許可協議, 以便各方了解許可實際授予哪些權利。

一個案例, 突出有經驗律師幫助起草版權許可協議嘅重要性係: downtown music publishing llc, 訴 peloton interactive, inc., 1:19-cv-02426 (s.d.ny 2019)。  本案中的被告向其訂戶成員出售固定健身單車、跑步機和溪流, 這些視頻以音樂作品為特色, 包括原告擁有嘅作品。  被告聲稱已與版權所有者訂立了目錄範圍的複製和表演許可證, 以取得被告使用的所有音樂。

本案的原告是一群代表版權所有者許可版權音樂作品同步權嘅音樂出版商。  原告被告已經製作緊或者目前提供給其客戶的視頻中, 確定了他們擁有或控制的1,000 多部音樂作品 (全部或部分)。 原告辯稱, 每個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音樂嘅視頻都需要單獨的同步許可證, 因此在55個單獨的視頻中播放的首歌曲需要55間唔同嘅同步許可證。  原告於2019年3月以侵犯版權為由起訴被告。

被告以自己嘅指控回應了申訴。  被告聲稱, 2012年, 當佢重係一間小型初創公司時, 本著誠意談判了複製、性能同佢同步許可證。  啲版權所有者授予了所有三個許可證, 其他版權所有者話同步許可證為時過早, 只授予複製和性能許可證。  現在, 被告的價值為40亿美元。  被告聲稱, 原告插手許可談判, 企圖提取高於平均水平的許可費。  被告反駁稱原告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

值得注意的是, 被告聲稱音樂許可嘅世界係陰暗的, 難以駕馭。  原告指出, 2018年底簽署成為法律嘅《音樂現代化法案》規定建立音樂作品所有權信息的中央數據庫, 將有助於防止今後許可混亂。  希望被告係啱嘅, 音樂現代化法案將幫助流線許可, 但數據庫永遠唔會係一個有經驗嘅版權律師嘅援助的充分替代。

如果你對本博客嘅作者有疑問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