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建築平面圖作為廣告唔屬於合理使用。 RANIERI v. ADG

使用他人建築平面圖作為廣告唔屬於合理使用。 RANIERI v. ADG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創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当作者、藝術家、音樂家或好多其他創作專業人員創作了一個新嘅作品時,其自動獲授其作品嘅版權。 喺美國,可以透過註冊版權以加強與版權相關嘅權利,但註冊並不昰授予版權保護嘅先決條件。 版權賦予所有人喺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播同原作品基礎上製作衍生作品緊嘅專有權。

大多數人認為版權只適用於像雕塑、音樂或電影噉嘅作品。 美國嘅版權法都對好多其他具有創造性嘅表達作品給予版權保護。 國會於1990年通過咗《建築作品版權保護法案》,旨在保護喺1990年12月1日或之後創作嘅建築作品。 建築作品係指以有形嘅形式表現出嚟嘅建築設計,包括建築物、建築平面圖或圖紙。 建築設計中嘅整體形式以及空間同元素嘅安排同組成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如果係永久且固定且適合人類居住嘅建築,版權局可以對該建築作品嘅版權申請進行登記。 滿足要求嘅作品包括住宅、寫字樓、教堂同博物館。 橋樑、高速公路上嘅收費站、水壩、人行道、帳篷、旅行車或船隻嘅設計不能註冊為建築作品。

建築作品的個別標準特徵,如窗戶、門或其他主要建築構件,不受版權保護。 同樣,建築作品嘅純功能性特徵,如建築工程嘅創新、施工技術或家具嘅室內佈置、照明或油漆等,都唔受版權保護。

承包商或建築商接受建築平面圖時,必須注意到呢啲平面圖可能附帶嘅版權。 即便實際佔用設計圖圖紙,建築師仍然擁有版權。

DOMINICK RANIERI v. ADIRONDACK DEVELOPMENT GROUP LLC, 1:11-CV-1013 (N.D.N.Y. 2016)案例中,使用建築規劃的版權許可起到了極大的功效。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建築師。 原告為被告設計了一套建築方案。 被告獲發牌照興建三個不同的房屋發展項目。 在第一個房屋開發項目完成後,原告和被告之間嘅關係破裂了。 原告吊銷咗被告使用建築圖則嘅牌。 被告將有關圖則交給一名地產代理,用作該首个房屋發展項目嘅廣告文案。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起訴,被告聲稱其使用係合理使用,並提出駁回訴訟。

本案嘅主要問題係,廣告文案中擅自使用建築設計圖是否屬於正當使用緊。

地方法院審查咗四項構成合理使用嘅條件,認為冇足夠嘅證據支持被告的即決判決。 法院認為,首先考慮使用作品嘅目的同性質,不足以認定合理使用,被告複製咗原告嘅圖紙,而複製圖紙嘅主要動機係為咗經濟利益。 考慮到作品嘅特質,不足以認定合理使用,因為建築作品通常被認為係創造性嘅作品。 法院發現,由於被告使用得原告設計嘅基本特徵,所作品使用佔比,可以認定為於合理使用。 法院仲發現,被告的行為對原告作品嘅市場冇負面影響,因為它可以被許可畀其他開發商。 由於無法明確認定被告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法院拒絕咗被告嘅即決判決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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