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標術語嚟描述產品可以合理使用。 TIFFANY訴COSTCO
使用商標術語嚟描述產品可以合理使用。 TIFFANY訴COSTCO
商標灋旨在保護消費者唔俾人呃由商標所有人以外嘅人嗰度購買產品。 商標係賣家用嚟為其產品品牌。 傳統上,商標被視為單詞短語或符號,但任何向消費者表明產品製造商身份嘅信息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商標法賦予商標高級用戶使用商標品牌嘅獨家權利。 如果商標高級用戶以外嘅其他人以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嘅方式開始品牌產品,則可被視為商標侵權。
消費者混淆嘅可能性係商標侵權中嘅關鍵問題。 確定何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可能難以客觀地定義。 法院審查幾個因素,稱為寶麗來因素,以確定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 寶麗嚟公司訴宝拉德·埃莱克斯案。 公司,287 F.2d 492 ( 2d Cir. 1961 )。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嘅每個巡迴法庭都有組略有不同嘅因素,但測試原則相似。 呢啲因素包括:( 1 )高級用戶標記嘅強度,( 2 )商標嘅相似性,( 3 )產品或服務嘅相似性,( 4 )高級用戶可能將其產品線擴展到初級用戶嘅產品系列,( 5 )初級用戶採用標記嘅意圖,( 6 )實際混淆嘅证据,( 7 )購買者嘅成熟度,以及( 8 )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嘅質素。
在法院審查寶麗嚟因素之前,商標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使用商標嚟品牌化產品。 如果被告沒有將商標術語用作商標,而是使用描述性術語,則被告可以要求合理使用。 為咗確定合理使用,被告必須證明被告使用涉嫌侵權嘅術語( 1 )以外嘅標記,( 2 )描述意義上緊,和( 3 )誠信緊。 15 U.S.C.§ 1115 ( b )( 4 )商標合理使用可能係一個難以掌握嘅概念,因此研究案例法以查找示例非常有用。
蒂芙尼同公司訴COSTCO批發公司,19-404 (第二Cir 2020 )話明一個案例,即使用嚟描述產品特徵嘅商標術語被發現可能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本案的原告係蒂芙尼同公司係一家國際知名嘅奢侈品製造商。 原告生產許多不同的珠寶,如頸鏈、手鐲和戒指。 蒂芙尼因喺訂婚戒指上鑲裝鑽石而出名。 被告,Costco批發公司係倉庫俱樂部零售商。 Costco向會員收取少量費用,以喺舖頭購買商品。 Costco最出名嘅係就知名品牌嘅產品以及Costco自己嘅價值定價品牌進行高價談判。 關鍵係,知名品牌嘅價價只持續,只要貨架上嘅股票。
起訴訟源於被告銷售嘅鑽石訂婚戒指,呢啲戒指冇品牌,但帶有帶有占Tiffany.占一詞嘅產品說明嘅標籤,原告以商標侵權罪提起訴訟,聲稱被告銷售訂婚戒指時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緊嘅術語違反了《兰汉姆法》,作為法律。 地區法院同意並准予對原告有利嘅即決判決。 被告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在上訴時辯稱,”Tiffany”不僅是一個品牌名稱,而且係一種廣為人知嘅描述性術語,用于特定風格嘅雙管齊下戒指設置。 被告聲稱,它只使用產品標籤上嘅字嚟識別包含此類設置嘅訂婚戒指。 喺具有不同設置嘅訂婚戒指上,使用不同的描述性術語。 基於呢啲事實,被告拗話,一個合理嘅陪審團可以認定,消費者不可能混淆,即使存在某種混淆,被告也有權根據《兰汉姆法》使用为善意咁只描述占一詞嘅戒指風格。
第二巡迴法庭同意被告的同意,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将係有趣嘅,看看被告是否向陪審團提出其案件,以及它所做嘅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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