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設計專利嚟保護你喺美國嘅產品。 oakley 訴 ilu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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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允許發明人為製造物品的任何新嘅同唔明顯嘅裝飾性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35 u. s. c. 171 中提出的 “製造物品嘅新的、原創嘅裝飾性嘅設計同” 語被判例法解釋為至少包括三種設計 (A) 適用於或體現的裝飾、印象、印刷或圖嘅設計 在製造物品中 (表面徴象); (B) 製造物品的形狀或构型的設計; 和 (c) 前兩個類別的組合。

外觀設計專利只保護物品的外觀, 而唔保護其結構或功能特徵。 實用新型專利將係保護發明結構或功能的適當方式。  根據 35 u. s. c. 171, 單獨站立嘅圖係不可申請專利的。  這意味着, 發明者可以喺有裝飾基座的燈具上獲得設計專利, 但外觀設計專利並不能阻止其他人銷售燈具。  外觀設計專利都唔會阻止其他人出售與燈具分開嘅裝飾基地。

外觀設計專利可以被認為係專利法同版權法嘅混合體, 但重要嘅係要記住, 外觀設計專利係知識產權法的一個獨立而獨特的分支。  適用於實用新型專利和版權的法律並不直接適用於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人可以通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嚟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規格好短, 通常遵循固定的形式。 只允許有一個聲明, 遵循一個集合牎躰, 要牎躰指的是描述設計的繪圖。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以類似於實用專利嘅方式審查外觀設計專利。  如果審查肯定申請人依法有權獲得外觀設計專利, 將向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律師或代理人發出津貼通知, 要求支付發行費。 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紙符合與其他圖紙相同的規則, 但不允許使用參考字符, 圖紙應清楚地描繪外觀, 因為圖紙界定了專利保護的範圍。

埃及女神公司訴 swisa 公司, 543 f.3 d 665, 665 (fed) 闡述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檢驗標準。 cir. 2008)。  在該案中,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 當普通觀察員得出結論認為, 根據現有技術而言, 被告嘅設計同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時, 就會發生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  一個多世紀前, 美國最高法院在 gorham co. 訴 white 案 (14 wall) 案中首次提出了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基本相似的檢驗標準。 511, 81 u. s. 11, 20 l. ed. 731 (1871)。

一間公司使用設計專利嚟保護其產品的外觀嘅一個例子係 oakley, inc., 訴 third coast 產品公司, llc d/b/a ilumen8, 19-cv-00276 (n.d.il 2018)。  ooely 係一個製造商嘅眼衫, 係時尚同有用嘅。  奥克利係美國外觀設計專利號嘅所有者。 d659, 180 (“d180 專利”), 標題為 “眼鏡”。  180項專利描繪了上文轉載嘅眼蝕設計。

在這種情況下, 被告出售安全眼鏡, 以保護佩戴者的眼睛免受飛行物體同紫外線。  oakley 稱, 被告安全眼鏡嘅設計侵犯了180項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和被告的產品似乎相似, 但案件尚未結束。  被告將有機會答投訴, 奥克利仍需令陪審團相信被告的產品侵犯了180項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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