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貿易衫嚟阻止喺邊境嘅侵權。 Converse v. ITC
使用貿易衫嚟阻止喺邊境嘅侵權。 Converse v. ITC
商標灋保護識別產品來源的符號。 商標灋嘅目的係保護消費者唔畀看起來相似嘅產品品牌所迷惑。 如果一家使用商標的公司和另一家公司開始使用令人困惑的商標, 第一个使用該商標的公司可以聲稱其商標被第二公司侵犯。 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同商標所有者額外嘅權利, 但即使係未註冊的商標也會根據美國普通法原則獲得一定的保護。
商標註冊賦予商標所有人的權利之一是要求美國海關防止他人進口帶有侵權標記嘅貨嘅權利。 如果註冊商標嘅所有人得知帶有其嘜頭嘅產品畀進口到美國, 佢哋可以根據1930年《關稅法》第337条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337条禁止所有人、進口商或收貨人喺進口侵犯有效和可執行的註冊商標的產品進入美國、在美國境內銷售或銷售。
一個案例係: “一個商標所有人利用第337条阻止進口侵權產品” 的案例係修訂, inc 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2016-2497 (c. A. f. c. 2018)。 在本案中, converse 同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指稱幾家製造商侵犯了此刻文的註冊商標。 相反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出命令, 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到美國。 反轉個嘜頭同反轉鞋類產品嘅貿易服裝有關。 該商標包括鞋嘅中底上兩隻間條嘅設計、腳趾帽的設計、以鑽石和線條圖案為特色的多層腳趾泵把嘅設計, 以及這些元素彼此的相對位置。 converse 喺其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投訴中提到了幾家公司, 其中幾家公司對投訴作出了答覆。 回應投訴的公司被稱為通風企業。 國際貿易委員會企喺互聯網上, 因為佢發現反文未能證明其商標具有後天的次要含義。 converse 就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推翻了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 將案件發回重審。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國際貿易委員會冇適用適當嘅標準嚟肯定嘜優先權、次要含義或混淆的可能性。
關於嘜優先權, 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反向註冊商標前后發生的侵權行為作了區分。 聯邦巡迴法院表示, 這是一個錯誤, 因為商標是一個單一的概念, 沒有單獨的普通法嘜同註冊商標。
關於次要含義,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國際貿易委員會過於重視表明, 除了 converse 以外嘅公司喺反法註冊商標之前5年以上使用咗嘜頭嘅證據。 在肯定商標是否具有次要含義時, 商標嘅獨家使用係需要評估的因素之一, 但時間框架需要喺註冊之日起五年內。 另外,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消費者調查需要表明商標與公司缺乏消費者聯繫, 否則消費者調查係中性的, 到次要意義分析。
關於混淆的可能性,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國際貿易委員會必須肯定涉嫌侵權產品嘅貿易外觀是否與有關商標基本相同, 然後再確定是否存在 侵權。 如果涉嫌侵權產品的商業外觀與商標侵權分析沒有實質性的相似之處, 則該商標侵權的分析便會停止。
聯邦巡迴法院將案件發還國際貿易委員會, 以便按照指導重新評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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