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銷對歌手侵犯版權的判決。GRAY訴PERRY
依法撤銷對歌手侵犯版權的判決。GRAY訴PERRY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專屬權利。 當創作者以有形媒介修復作品時, 佢哋將自動獲得作品的版權。 創作者可以通過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作品嚟加強與美國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係授予版權嘅條件先例。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呢啲專有權之一, 則授予版權所有者根據原件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請求法院發出禁令嚟打擊版權侵權, 並且可以將損害賠償判畀成功證明侵犯版權嘅版權所有者。
版權法嘅目的係透過保護創作者從作品中獲益的專屬權利, 促進有用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書籍、地圖、影片和音樂。 新作品嘅靈感往往來自早期的作品。 因此, 版權法將免除由早期作品中借款嘅一定數額。 做份新嘅作品嘅好大嘅一分子借用舊作品時, 合理使用的概念是相關的。 當舊作品嘅瑣碎部分出現喺新作品中時, “使用” 的概念就變得相關了。 但是, 如果據稱被侵權嘅受版權保護作品部分由於唔係原創作品而無法保護, 則版權侵權冇發生。
要證明侵犯版權, 原告必須確立 (1) 有效版權的所有權, 以及 (2) 複製原創作品的組成部分。 這種複製可以證明, 無論係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實際複製了作品, 一係係證明被告可以接觸到作品, (二) 作品基本上相似。
雖然在版權中通常對原創性有一個低標準, 但音樂家只能使用數量有限的音符同和弦令宜人的音樂和共同的主題經常出現在各種作品中, 因此, 好多元素 (如果唔系大多數) 出現在流行音樂中係唔可以單獨保護的。
音樂版權案件中法院負有重大義務, 在創作自由同《版權法》之間取得平衡, 以鼓勵藝術家喺作品所傳達的思想和信息的基礎上自由構建。 同時, 法院必須鼓勵創造性活動, 將版權保護的範圍嚴格限制到真正原創嘅表述範圍。 如果兩個不同的作品具有相同嘅元素, 但呢啲元素唔係原創嘅, 咁被告對侵犯版權的行為唔承擔責任。
marcus gray 訴 katy perry, 2:15-cv-05642 (c.d.ca 2015) 係一個案例, 說明兩個不同的音樂作品被發現是實質性的相似, 但版權侵權冇發生。 本案的原告马库斯·格雷寫咗首名為《歡樂噪音》嘅歌曲。 原告聲稱凯蒂·佩里的歌曲《黑馬》侵犯了它, 因為兩首歌曲分享了九個相似的音符序列。 陪審團在審判中站在原告一邊, 以侵犯版權罪判決280万美元。
被告就若干問題提出法律判決, 主要啲係據稱複製的一系列筆記唔夠原創, 唔足以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該案的法官依法裁定, 侵犯版權的行為沒有發生, 因此撤銷了陪審團的裁決。
法官沒有反駁陪審團嘅事實結論, 即兩首歌聽起身相似。 但法官真係發現, 兩首歌曲所分享的內容唔夠原創, 唔足以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法官指出, 原告的專家證人表明, 原告的歌曲和被告的歌曲共有九種不同的音樂元素, 但專家證人未能解釋呢啲元素嘅原創性如何足以符合版權保護條件。 由于這些要素唔係原創的, 法官認定原告依法未能證明發生侵犯版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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