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咪向學生傳播冇照的課程材料侵犯版權?

係咪向學生傳播冇照的課程材料侵犯版權?

版權係授予某人嘅組專有權利, 用於創作原創作品。  儘管美國版權法使用了 “作者” 一詞, 但該詞包括好多其他創造性職業, 如畫家、雕塑屋企、攝影師、音樂家和軟件作者。 作者嘅原創作品係由呢啲創造性職業之一創造出嚟嘅。 作者可以在國會圖書館註冊其版權, 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作者無需註冊就可以獲得其作品的版權。 版權賦予作者在原作基礎上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專屬權利之一。 版權所有者可以提起訴訟, 要求強制令停止侵犯版權,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授予版權所有者的專屬權利唔係無限嘅。 合理使用係版權法的一個要素, 它免除了被告侵犯版權嘅責任。 公平使用存在嘅原因係版權法旨在促進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公平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嘢係促進進步的一種用途。 法官在合理使用辯護中考慮的四個因素係: (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 所佔部分嘅數量同實質內容, 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嘅影響。

大學教育的一個重要成本係教科書。 學生被要求購買每本可能花費数百美元的教科書, 有時教科書冇教授要教授的所有材料。 技術令複製同派書籍內容變得更加容易。 啲大學教授選擇複製多個不同的教科書摘錄並將其分發給學生, 而唔係畀佢哋嘅學生購買多個昂貴的教科書。 那麼, 問題就變成了大學向學生電子派冇照版權作品是否合理?
個說明對侵犯版權行為進行合理使用辯護的案件是劍橋大學出版社訴 albert, 16-15726 (2018年10月19日第11 cir)。 本案的原告係大學教科書嘅出版商。 被告是所未經許可派原告教科書數字副本嘅大學。 原告被起訴侵犯版權。 地區法院對大學嘅行為適用了四個合理使用係數, 並賦予每個要素一個具體嘅價值。 地區法院認定, 該大學侵犯了版權, 但喺48起侵權案件中, 有44起係合理使用的。 原告提出上訴。

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地區法院的合理使用裁定, 並將其發回重審。 關於第四个合理使用係數, 第十一巡迴法院認為, 地區法院正確地得出結論, 核心問題是, 使用是否會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害, 從而令其受到以下方面的損害: 嚴重損害版權所有者出版作品嘅動機。 關於第三个公平使用係數, 第十一巡迴法院駁回了地區法院的裁決, 即出版商收取嘅許可證高價錢證明大學使用嘅內容超過了否則可能被視為公平使用的理由。 十一巡迴法院指示一區法院將四個合理使用因素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 而唔係對另一個因素給予具體的權重。

儘管地區法院最初企喺大學一路, 但在本案中, 公平使用好似唔會係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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