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咪貼緊你現場音樂會版權侵權視頻? comercia 訴 habib
係咪貼緊你現場音樂會版權侵權視頻? comercia 訴 habib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專有權。 音樂、舞蹈同電影等錶現力嘅作品都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創作者喺有形媒介中修復其錶現力的作品時, 將獲得版權。 這意味着, 當創作者將其樂譜保存到硬盤、寫下舞蹈例程的說明或錄製其表演嘅視頻時, 他們將獲得作品的版權。 版權註冊將授予創作者額外嘅權利, 但註冊對於授予受版權保護者來說並不需要。 版權授予其所有者基於原件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專有權之一, 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現場音樂會係一種流行的娛樂形式。 手机已經由單純的電話發展到微型電視廣播工作室。 好多人參加音樂會想透過用手機錄製視頻嚟紀念呢次活動。 音樂會觀眾沒有意識到的是, 錄製音樂會可以被視為侵犯版權。 好多人可能認為錄製自己嘅視頻受到合理使用的保護, 在大多數情況下, 唔係真嘅。 合理使用係為有限同 “變革性” 目的複製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此類使用無需版權所有者許可即可進行。
合理使用係侵犯版權的肯定性辯護。 意味着版權被告必須為辯護辯護, 並提交證據去法院, 以證明其使用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17 u.s.c. §《美國版權法》第107條概述了評估合理使用問題的以下四個因素: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包括此類使用是商業性質仲是用于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使用目的和性質。 (c) 使用目的和性質。 (c)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包括此類使用是否屬於商業性質或是否用于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三) 同成個受版權保護作品相關的部分的數額和實質; (4)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任何單一因素都唔肯定合理使用, 法院可以自由尋求合理使用, 即使四個因素中有三個不利於合理使用。 由于合理使用因素可以解釋, 因此, 研究先例, 看看法院如何將合理使用分析應用於某些事實模式, 係有好處嘅。
comercia 銀行–信任, n.a. 訴 habib. 17-12418 (d.c. ma 2020) 係圍繞一個人喺音樂會度錄製自己並將視頻發佈到社交媒體嘅案件。 本案的被告在普林斯的音樂會上錄製了五張自己嘅唱片。 五段錄音包含普林斯在美國版權局註冊的六篇音樂作品的可識別部分。 被告描述性地將視頻描述為 “令人驚天” 和 “罕見” 嘅王子表演, 並鼓勵社交媒體用戶喺佢嘅網頁上 “訂閱和評論你唔會後悔! 王子嘅遺產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聲稱他的視頻構成合理使用。
法院依次審查了合理使用因素, 最終認定原告勝訴。 法院認為第一個因素, 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果斷地權衡了合理使用。 法院認定, 被告的使用屬於商業性質, 因為視頻被張貼到社交媒體上, 目的是增加對被告社交媒體賬戶的流量。 被告的使用被認為沒有變革性, 因為音樂幾大都冇變, 被告的視頻中都冇彈或評論。
第二个因素,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被發現唔贊成合理使用, 因為音樂作品係高度創造性嘅作品, 係版權保護的核心。 第三个因素, 即所使用作品的數量和實質, 也與合理使用進行了權衡, 因為被告記錄了音樂作品中重要而有價值的部分, 呢啲部分係作品嘅 “心臟”。 關於第四个因素, 即作品嘅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法院認為, 被告的視頻將流量由 prince 授權的社交媒體渠道轉移, 剝奪佢遺產廣告收入。
法院作出益原告嘅即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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