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禮品是否足以證明正在使用商標? BREW 4U v. ICON DESIGN
促銷禮品是否足以證明正在使用商標? BREW 4U v. ICON DESIGN
商標係產品銷售商用嚟識別其銷售的產品。 一個詞、短語或符號係大多數人通常認為嘅商標,但產品銷售商用嚟區分其產品同競爭對手產品嘅任何產品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喺美國獲得商標灋嘅權利係基於喺商業中使用商標。 頭炮使用商標嚟品牌產品嘅人被視為高級用戶,優先於商標嘅初級用戶。 商標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以加強與商標相關嘅權利,但註冊不需要開始使用商標嚟品牌產品。
商標灋無意允許商標所有者累積未使用嘅商標集合。 喺美國商標註冊過程嘅早期階段,必須出示用于商業嘅嘜頭嘅证据。 要維護註冊商標,商標所有人必須提交維護文件,證明該商標繼續用于商業。 如果商標所有者停止喺商業中使用商標,則商標所有者最終將失去對商標嘅主張。
根據15 USC 1127,如果”其使用已停止,無意不恢復此類使用”,則商標將被視為已放棄。 唔恢復嘅意圖可以由情況推斷。 因此,商標放棄需要兩個要素:1 )唔使用; 2 )打算唔恢復使用。 如果有人認為註冊商標已被其所有者放棄,咁佢哋可以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取消該廢棄商標嘅註冊。 当新嘅商標申請食檸檬註冊時,可能會產生取消廢棄商標嘅動機,因為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新商標與已經註冊嘅商標好鬼相似。 如果新商標申請人可以取消舊嘅、廢棄嘅商標,咁將為新商標嘅註冊道路。 成功取消註冊商標放棄取決於可以向USPTO提交哪些證據。
BREW 4U,LLC訴圖標設計組,取消號92067639 ( TTAB 2020 )話明高標準嘅证据,必須引入取消商標。
該案開始於申請人嘅商標申請序號87194835為商標德维嘅CANYON BREWING公司食檸檬註冊,因為可能混淆與申請人嘅註冊商標。
受訪者,係一家專注於葡萄酒行業嘅品牌開發和包裝設計公司。 被申請人不是酒廠或葡萄酒的賣方或再銷售者,因為它不生產、生產或分銷葡萄酒。 然而,受訪者有葡萄酒製作同樽裝作為促銷禮品。 受訪者於2006年註冊咗唻DEVIL嘅峽谷占商標,隨後提交咗顯示商標使用嘅撐文件。 当呢啲維護文件提交時,被申請人冇製作、銷售、再銷售,
製造,或許可葡萄酒或經營酒廠的魔鬼嘅峽谷或魔鬼嘅峽谷酒廠標記。
喺請願人嘅申請食檸檬之後,請願人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取消答辯人商標,1 )放棄同2 )採購緊同維護註冊時存在欺詐行為。 呢兩種理論都基於被調查者唔製造或出售葡萄酒嘅論點。
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審查了該申請,並拒絕取消被申請人嘅商標註冊。 TTAB認為,請願人冇證明以證據優勢而放棄,都冇證明有充分理由以放棄為由取消被申請人嘅登記。 被調查者透過第三方製造葡萄酒,並喺其網站上把DEVIL嘅CANYON作為一個活躍嘅項目列出,足以證明受訪者喺商業中使用該商標。
TTAB指出,如果註冊申請人特登喺申請註冊時作出虛假嘅、實質性嘅事實陳述,意圖獲得其無權註冊嘅註冊,則發生商標註冊時出現欺詐行為。 根據記錄,TTAB嘅結論係,請願人未能證明被告作出虛假陳述,意圖欺騙美國專利商標局。
TTAB嘅結論係,請願人未能提交足夠的證據,以放棄或欺詐取消商標註冊。
如果你對此博客嘅作者有疑問或意見,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