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是否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保健品是否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NATURAL v. CREATIVE 專利權係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專利允許專利權人喺授予專利的國家範圍內, 排除他人的製造、銷售、使用或者進口該發明嘅行為。 如果專利擁有者以外其他人試圖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就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強制令提起訴訟, 制止專利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獲得經濟賠償。 在美國, 專利係由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的。 發明者通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 開始了獲得專利的過程。 審查專利申請的過程被稱為專利審查程序。 在專利審查程序中, 專利申請將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查員進行審查。

如果專利申請中描述嘅發明滿足所有可專利性的要求, 則授予發明專利權人。 在專利審查程序中, 一項發明必須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主題。 專利只能授予某些特定主題的發明。 《美國法典》第35条第101款規定, 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的有用的工藝、機器、製造或物質嘅組成, 或任何新的有用的改進, 均可獲得專利。

法院對該法條的解釋是, 專利保護唔延伸到唔符合專利條件嘅自然灋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 在化學藥品領域, 決定項發明是否符合標嘅物嘅條件取決於專利要求嘅書寫方式。 沒有說明如何使用該化合物嘅專利係唔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 因為化學物質屬於自然現象。 但是, 如果一項專利聲稱使用一種化合物來達到某種目的, 並說明產生效果的最佳方法, 就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因為該化合物嘅新用途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

但是, 若專利權利要求中描述了某種化合物的使用、劑量與預期結果, 令該化合物能夠應用治療, 那麼, 該化合物的使用方法是符合專利保護條件嘅。 natural alternatives intl, inc., v. creative, llc, 2018-1295, c.a.f.c. 2019 案例, 它說明了法院將如何判定一種化合物專利是否滿足主題要求。 本案的原告擁有多項專利, 其中涉及含有-丙氨酸化合物嘅膳食補充劑。

簡單地說, 原告的專利解釋了如何畀運動員服用β-丙氨酸, 令佢哋可以有效地鍛鍊肌肉。 被告出售含有β-丙氨酸的肌肉增強產品。 原告控告被告侵犯專利權。 被告進行了答辯, 法院判如所辨, 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唔符合《美國法典》第35条第101款規定的專利授權的主題, 並且缺乏足以使其符合專利授權條件嘅發明概念。 地方法院作出了益被告的判決。

原告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撤銷了地方法院給予的判決。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這些專利係符合授權條件嘅主題, 因為呢啲專利描述了一種涉及一種化合物嘅治療方法。 這些專利的要求不僅揭示了一種化合物對人體的影響, 還要求使用者以權利要求嘅所限定方式使用藥劑, 用以改變運動員的生理機能, 以達到專利中所描述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