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對銀行家人壽商標嘅所有權爭論不休。 CDOC訴LIBERTY案

保險公司對銀行家人壽商標嘅所有權爭論不休。 CDOC訴LIBERTY案

《兰厄姆法》第2( d )條規定,如果商標與先前使用或註冊嘅商標相似,美國專利商標局可以拒絕註冊商標,”申請人緊嘅貨物上或與申請人嘅貨物使用時,可能會造成混淆,或造成錯誤或欺騙”。 15美國.C = 1052 (d)。 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取決於喺E.I.杜邦德内穆尔斯公司,476 F.2d 1357,1361 ( C .C.P.A. 1973 )中列出嘅因素。 杜邦因素係美國專利商標局同美國法院喺肯定兩個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混淆時將考慮的因素列表。 呢啲因素係:1 )高級用戶商標嘅實力,2 )商標嘅相似性,3 )產品或服務嘅相似性,4 )高級用戶彌合差距的可能性,5 )初級用戶採用商標嘅意圖,6 )實際混淆嘅证据,7 )買家嘅成熟度,8 )初級用戶嘅產品或服務嘅質素,9 )相關產品和服務。 混淆分析的可能性考慮了所有DuPont因素,呢啲因素提供了證據,但可能側重於商標品牌產品嘅標記同類別嘅相似性。

意味住商標申請人必須準備解釋其商標與已註冊嘅類似商標有何不同。 如果商標申請人能夠解釋點解冇混淆嘅可能性,咁即使有註冊其他類似嘅商標,都仍然可以註冊商標。

CDOC,INC.訴自由銀行家人壽保險,20-1643 ( C.A.F.C. 2021 )係一個案件嘅例子,即商標被授予註冊,儘管有註冊類似嘅商標。

CDOC係註冊商標BANKERS LIFE商標註冊號892,222嘅所有者,用于國際36級嘅保險承保服務。 銀行家生活標誌於1970年6月2日註冊,並首次喺商業中使用該標誌。
1968年7月13日

2017年5月3日,Liberty提交了美國商標申請系列號87/435,442,1,尋求註冊
標記自由銀行家人壽保險公司和設計,如上圖所示,用于承保和管理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年金喺國際36级。 登記申請聲稱2007年9月15日係自由銀行家首次喺商業中使用商標。

2017年,CDOC對Liberty嘅申請提出異議,理由係該申請可能會對CDOC嘅銀行家生活標記造成混淆。 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TTAB )發現,服務嘅相似性以及貿易渠道和客戶的相似性益咗混淆嘅可能性,因為銀行生命註冊嘅服務同申請人商標申請中嘅服務部分相同。 TTAB發現,儘管包括銀行家和銀行家生活在內嘅幾個第三方註冊,但CDOC嘅商標實力雄厚。 TTAB仲發現,相關消費者購買相關產品時非常謹慎緊,商標都不同。 TTAB最終得出結論,兩個商標之間唔存在混淆嘅可能性,並駁回了反對意見。 CDOC對TAB嘅裁決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在上訴時,CDOC對TTAB關於( 1 )標記差異( 2 )條件嘅調查結果提出質疑
銷售嘅依據和購買者進行此類銷售,以及( 3 )冇任何實際混淆證據緊嘅情況下同時使用標記嘅時間長度。 關於商標嘅差異,TTAB嘅決定對商標嘅完整性進行了評估。 外觀、聲、內涵同商業印象都得到了評價。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大量證據撐咗TTAB嘅裁定,即自由係申請嘅主要內容,因此商標不同。 聯邦巡迴法庭仲發現,大量證據撐咗TTAB嘅調查結果,即購買保險係一個明顯嘅過程,唔太可能出現混淆。 最後,聯邦巡迴法庭同意了大量證據支持結論,即長時間併發使用而唔造成實際混亂,要混亂唔太可能發生。 根據呢啲調查結果,聯邦巡迴法庭確認咗TAB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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