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上設置嘜能否被保護? NEW BALANCE v. NAUTICA

信件上設置嘜能否被保護? NEW BALANCE v. NAUTICA
嘜係製造商畀自己嘅產品打去商標, 以區別於競爭對手的產品。 在美國, 商標的所有權係基於商標在商業中使用。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商標嘅權利主張係基於商業用途。 第一个使用商標嘅人稱為在先使用者, 後來使用商標嘅人稱為喺之後使用者。
如果系之後使用者以一種可能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身份產生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標標識產品,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當法院面臨商標侵權案件時, 法院會權衡幾個因素, 以確定兩個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這些因素在聯邦法院系統的不同電路之間可能略有不同, 但大多數法院遵循寶麗來公司訴寶麗來電力有限公司 (polaroid corp. v. polarad elecs) 一案中規定的原則。 該案認定侵權的影響因素為: (1 在先使用者嘜頭嘅嘅識別度; (二) 標誌的相似性; (三) 產品或者服務嘅相似性; (4) 在先使用者彌合誤認的可能性; (五) 喺之後使用者採用該標誌嘅意圖; (六) 導致消費者混淆的證據; (七) 消費者的認知能力; (八) 在之後使用者產品或者服務嘅質素; (九) 相關產品同服務。
沒有一個單一的因素係決定商標侵權是否已經發生, 而是法院將呢啲因素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估, 睇消費者係咪有可能混淆兩個商標。 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 v. authentic brands group, 19-cv-11792 (s.d.ny 2019) 係一個運用前述因素的案例。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服裝製造商。 原告擁有聯邦政府註冊的無可爭議緊嘅商標註冊權, 商標註冊權是鞋類同服裝上大寫字母 “n” 的大寫字母。 原告自20世纪70年代以來一直在商業上獨家使用 “” n “” 鞋類商標, 而 “” n “” 衫商標至少自1996年以來就一直使用。 該公司在全球售出了数亿雙帶有商標的鞋同衫, 銷售額高達数十亿美元。 n 個字幕嘜非常著名, 並且具有非常強的正面意義。
上面左邊係原告產品嘅一個示例。 nautica 是被告的子公司。 最近, nautica 公司開始在其產品上使用醒目嘅 n 標誌。 上述為被告產品嘅例子。 原告認為被告的商標可能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原告提起訴訟, 聲稱被告在鞋類同服裝上使用大寫字母 “n”: (二) 淡化 new balance 著名嘅 block n 標誌嘅獨特性; 構成不正當競爭嘅。
假設案件不能迅速結案, 前述判案因素將被用于肯定被告商標是否與原告商標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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