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不同應用中嘅共享錯誤是否證明版權侵權? DIRE STUDIOS訴APPLE案
兩個不同應用中嘅共享錯誤是否證明版權侵權? DIRE STUDIOS訴APPLE案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作者嘅一套獨家權利。 喺美國,法律保護軟件就似係文學作品一樣。 創建新軟件嘅程序員被授予軟件嘅版權。 如果程序員以外嘅人複製、派或銷售被視為侵犯版權嘅軟件。 美國嘅版權法仲賦予程序員製作衍生作品嘅專屬權利。 衍生作品是基於一個或多個預先存在的作品,如翻譯、簡述、凝結或任何其他形式,其中一項作品可以重新塑造、轉換或改編。 因此,如果一個軟件中只有中文文本,咁把文本翻譯成英文將被視為一種衍生作品。
一般法律,特別是版權法,在技術進步方面困難重重。 美國的版權法早在電腦成為普通家用電器之前就已制定出來。 因此,版權法可以以特殊嘅方式應用於電腦軟件都就不足為奇埋。
程序員用編程語言編寫電腦軟件源代碼。 然後,該源代碼將遵守電腦可以執行嘅機器命令。 如果只派機器命令,並且源代碼被保密,稱為閉源軟件。 如果程序員向公眾發佈源代碼和機器命令,則稱為開源軟件。 閉源軟件和開源軟件都受版權法保護。
過去,電腦軟件透過軟槃或CD等媒體嘅零售渠道派,而家好大一部分軟件透過應用商店銷售。 應用商店(或應用市場)是一種稱為應用程序的電腦軟件的數字分發平台。 当透過實體零售商店銷售申請時,案例法明確規定,零售商可能因侵權而孭飛。 喺應用商店嘅情況下,法律唔太明確,因為應用商店係作為市場運營嘅,但係應用商店並無直接銷售軟件。
拉斯洛普什泰,同DIRE工作室訴蘋果公司,1:21-cv-04813 ( C.A.F.C.2021 )係一個案件,涉及一個軟件嘅版權所有者試圖持有和應用程序商店負責貢獻版權侵權。
本案的原告創建了一個名為”ShutterCount”的應用程序,旨在與數碼相機對接,向用戶顯示每個相機的總”快門計數”。 此應用程序喺二手數碼相機市場好有用,可以準確肯定二手相機實際拍攝咗幾多張相。 原告擁有該應用程序嘅版權。 原告已將其軟件嘅版權註冊到美國版權局。 原告嘅軟件包含一個錯誤,它錯誤地計算咗相機實際拍攝嘅相數量。
被告經營一個應用程序商店,允許用戶安裝專為IOS設備設計嘅應用程序,如iPhone同iPad。 2013年,原告授權被告透過被告的應用商店銷售原告應用程序嘅副本。
2014年4月左右,另一個名為EOS督察嘅應用程序被上傳到被告的應用商店,該應用商店嘅bug與原告的應用具有相同嘅錯誤。 此類似錯誤表示EOS檢查員由原告的應用程序中複製代碼。 2018年,原告聯繫了被告,詢問EOS督察可能侵犯原告的版權,但被告沒有把EOS督察由應用商店中撤下。
原告以侵犯著作權罪和貢獻性侵犯著作權罪起訴被告,認為被告有權和能力監督EOS督察員嘅分配,被告由侵權中獲利。 原告要求對侵犯版權嘅行為進行損害賠償,並發出禁止未來發佈EOS督察嘅禁令。
将係有趣嘅,睇吓這個案子係點樣進行。 兩個不同嘅軟件共享嘅錯誤是否足以證明侵犯版權,抑或它只係表明兩個不同嘅開發人員犯咗相同嘅編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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