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台唔兼容嘅機器能使一項發明變得明顯呀? IN RE: EARLY

兩台唔兼容嘅機器能使一項發明變得明顯呀? IN RE: EARLY
專利係政府授予喺有限嘅時間內對發明嘅壟斷。 要喺美國獲得專利,發明者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滿足好多要求才能授予。 最緊要要求係,本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唔明顯。 雖然呢啲看似簡單嘅要求,但呢啲詞嘅專利灋定義與字典定義唔一樣。
根據專利灋,一項發明是否明顯取決於喺本發明相關嘅技術領域熟練嘅普通人嘅先验技術同知識。 顯而易見,一項發明嘅每個方面都必須喺先前嘅技術中描述,抑或對於一個在該領域具有普通技能嘅人來講係顯而易見的。 先前技術係任何公開發布的信息。 專利和專利申請係最經常被引用嘅應有技術形式,但研究論文和銷售手冊都可以有資格成為門已經使用嘅藝術。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審查世界各地有關相關相關作品嘅出版物。
在初步證據明顯性框架下,專利審查員必須首先提出一個初步證據確鑿嘅案件,並證據支持,表明點解有關索賠會根據先前嘅技術而明顯。 一旦
審查員規定咗表面證據,責任轉移畀專利申請人提供證據,喺先前嘅技術或超越它,或理由足以反駁審查員嘅证据。 然後,審查員通過權衡證據,確定初步證據與反駁證據,對明顯性作出最終裁定。 如果呢種過重表明證據嘅利多,咁有關索賠係無專利嘅。 呢種負擔轉移框架專利審查期間係有意義緊嘅,因為審查員通常唔知客觀嘅考慮,而且呢啲考慮可能要到提交申請多年後才能提供。 為咗更好嘅咁了解此過程嘅工作原理,審查案例法好有幫助。
在RE:马修·埃尔利,2020-1816 ( C.A.F.C. 2020 )係專利申請被駁回嘅明顯案例嘅一個例子。
Matthew Earley係2010年10月18日提交嘅美國專利申請第12/925,235號(’235申請)嘅指定發明人。 該專利嘅標題係”固定間距風(或水)渦輪與離心重量控制( CWC )”。 ‘235應用涉及具有離心重量控制的固定間距風或水輪機。 審查員駁回咗235号申請中關於明顯性嘅索賠26-29,該申請基於一位先生。Earley以前嘅專利,即美國專利號6,949,842 (’842專利),結合美國專利號3,942,026 ( Carter )同2010/0207396號(西蒙)。 審查員肯定,’842專利公開了所有索賠元素,但( 1 )擴展嘅垂直軸,( 2 )多齒輪變速箱同( 3 )感應式發電機。 審查員嘅結論係,發明提出緊嗰時,一位本領域技術人員顯然使用’842專利,加上審查員引用嘅先前技術嚟填充缺失嘅元素。 早先生向審查員指出,使用Simon中描述嘅感應電機與842專利中描述嘅機器會導致機器無法操作。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確認咗審查員嘅拒絕,Earley先生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嘅主要挑戰係董事會根據’842專利卡特同西蒙肯定明顯性。 早先生聲稱,使用Simon中描述嘅感應發生器會導致機器無法操作,因此唔會好明显。 聯邦巡迴法庭指出,正確嘅調查並不限於實際嘅、物理上嘅替代要素。 顯而易見的檢驗是,參考文獻的組合教導會建議一個人具有普通技能的藝術。 早先生冇提出證據嚟反駁這樣一個觀點,即一個喺藝術領域有普通技能嘅人會修改西蒙嘅感應發生器,要機器運行。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委員會嘅決定,因為佢係基於大量證據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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