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經翻新的產品商標侵權嗎? hamilton 訴 vortic

出售經翻新的產品商標侵權嗎? hamilton 訴 vortic
商標灋授予嘜使用者權利, 以防止他人以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標。 商標灋嘅目的係保護消費者免受劣質產品的侵害。 與優質產品相關嘅商標更容易被偽造或模仿, 因為消費者傾向於使用帶有此類嘜頭嘅產品。 如果嘜所有人以外嘅人未經許可擅自對產品進行品牌宣傳, 則可能會導致商標侵權, 從而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抗衡商標侵權, 該訴訟要求對侵權活動的禁令並就已發生的商標侵權要求金錢賠償。 授予嘜所有者的權利真係有 D 限制。 嘜所有者出售其產品時, 通常認為購買者可以轉售具有完整嘜頭嘅產品, 並且不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被稱為第一銷售學說。
首次銷售原則的依據是商標灋旨在防止消費者產生混淆, 如果要轉售正, 則不存在消費者混淆。 首次銷售學說都有其侷限性。 冇任何產品永遠使用得落去, 最終需要更換產品的某些部分, 否則產品就完全無法工作。 有一個健康嘅行業, 同舊產品的修復和轉售有關。 較舊產品的零件好難搵到, 或者比翻新產品嘅轉售價值貴, 因此經常使用現代零件嚟翻新破舊的產品。 問題係, 係唔再係原始產品之前可以替換幾多產品?
如果僅剩嘅產品部分係帶有商標的部分, 則是否適用第一種銷售原則? hamilton international ltd v. vortic llc 17-cv-05575 (s.d.ny 2017) 係一起涉及對舊商標產品進行翻新和轉售嘅案件。 被告 vortic llc (“vortic”) 係一間鐘錶製造商, 專門從事修復古董懷錶並將其轉變為手錶。 其中一些 antuiqe 懷錶在1800年代後期出售。 被告的腕錶之一係 “兰开斯特”。 該表採用咸美頓表公司生產嘅懷錶經過修復嘅 “railroad-era” 機芯 (即內部機構), 面部和指針製成。 呢啲部件帶有咸美頓商標, 該商標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手錶的其他部分由被告生產, 最終產品由被告組裝。
被告產品嘅廣告上醒目地展示了咸美頓商標, 並指出呢啲表係經過翻新嘅懷錶。 原告獲悉被告的活動, 並就商標侵權提起訴訟。 然後, 原告提出簡易判決。 法院復審了所有原告的主張, 並否決了即決判決, 因為在消費者混淆方面存在着重大事實問題。 法院指出, 通常用於確定消費者困惑的寶麗來因素並不昰法院喺商標侵權案件中可能考慮嘅因素嘅詳盡列表。
在涉及改良產品的此類案件中, 最高法院已經查明被告是否充分披露了該產品的來源 具有決定性。 充分披露產品經過翻新嘅事實可以防止消費者困惑。
由於存在一個疑問, 即被告是否充分披露信息並防止了消費者的困惑, 法院認為該案應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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