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商告到亞馬遜屏蔽有聲讀物。 chronicle books v. 音頻
出版商告到亞馬遜屏蔽有聲讀物。 chronicle books v. 音頻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作者嘅組專有權。 在美國, 作者在有形媒介中修復作品時, 將獲得版權。 版權可以喺美國版權局註冊, 以加強版權所有者的權利, 但固定係作者嘅版權創造。 版權授予其所有者基於原創作品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專有權之一。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打擊侵犯版權的行為。 版權訴訟中原告可以請求禁令, 停止侵權活動, 並賠償已經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
版權法授予的每一項專有權利都被視為財產。 版權所有者可以出售或許可與版權相關的每個權利, 並將條件附加到呢啲權利。 版權所有者甚至可以選擇唔以與其理想或商業模式不一緻的方式利用其中一項權利。
隨著技術的發展, 派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嘅方法都隨著技術的發展而發展。 書籍不僅僅昰以紙做嘅有形物品出售。 電子版的書籍、有聲讀物和電影改編都系發行書籍的流行格式。 當版權所有者許可其複製同派其作品的權利時, 會仔細考慮許可嘅格式。 仲仔細考慮了版權作品的展示。 電子書的格式必須正確, 以適應各種消費設備, 所以文本是愉快的閱讀和有聲讀物必須仔細口述, 以便它愉快地聽。
通常, 一家公司將獲得發佈電子書的許可, 圖書的音頻版本將被授予另一家公司的許可。 隨著技術的發展, 而家在格式之間跳转是微不足道的。 文本到語音讀者可以大聲閱讀電子書的文本, 音頻转录程序可以就有聲讀物變成電子書。 雖然受版權保護作品嘅被許可人好難喺格式之間跳转, 但被許可人必須尊重其許可授予它們的格式。
涉及被許可人係一種格式跳到另一種格式嘅案例係 chronicle books,llc 等人訴 audio,inc.,19-cv-7913 (s.d.ny 2019)。 本案原告既系代表作者同版權所有者的組出版商。 出版商有權許可其客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並強制執行與作品相關的權利。
本案的被告係有聲讀物的分銷商。 被告派嘅有聲讀物由原告許可。 被告提供兩款產品, 在客戶閱讀電子書時播放有聲讀物。 為咗工作, 呢啲產品要求客戶同時購買有聲讀物和電子書版本。 被告提供的新產品允許有聲讀物的文本出現喺消費者設備的屏幕上。 此新產品基於有聲讀物生成文本, 並且只需要購買有聲讀物。
原告聲稱, 這種新產品唔屬於有聲讀物許可證, 因為佢係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和衍生作品文本的複製品。 原告還指出, 有聲讀物和生成的文本之間的转录錯誤數量嚴重降低了消費者的體驗。 當原告同被告發出停止和停止的信件時, 被告明確表示他們計劃繼續推出新產品。 原告提起了侵犯版權的訴訟, 以阻止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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