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製造商成喺商標復審案件中獲得授權。 SHIVWORKS商標復審案

刀製造商成喺商標復審案件中獲得授權。 SHIVWORKS商標復審案

商標透過短語或符號向消費者標明生產者。 商標嘅重要作用在於讓消費者構建商標同公司產品之間嘅認知關聯。 喺美國,当一家公司銷售其產品時使用了商標,公司會自動獲得該商標嘅某些權利。
喺美國開始喺商業中使用商標時,不需要註冊商標,但註冊會授予商標所有者更多嘅權利。 例如,聯邦註冊商標可以構建法律上緊嘅推定事實,即註冊人實際上係商標所有人。 聯邦註冊商標仲允許商標所有者/註冊人喺聯邦法院系統中進行與商標有關嘅訴訟。

《兰哈姆法》第2( d )條規定,如果美國專利商標局與先前使用或註冊嘅商標類似,且好可能喺用于或與之相關嘅商品上使用時,會造成混淆,錯誤或欺詐,因此,可以拒絕註冊商標。 U.S.C. 15 1052 (d)。 E.I. DuPont DeNemours & Co.,476 F.2d 1357,1361 (C.C.P.A. 1973)商標復審案中,其列出的標準可以確定兩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DuPont標準係美國專利商標局同美國法院喺確定兩個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時應考慮的因素列表。 呢啲因素包括:1 )使用者商標緊嘅知名度;2 )商標嘅相似性;3 )產品或服務嘅相似性;4 )使用者彌合知名度差距緊嘅可能性;5 )後使用者採用該商標緊嘅意圖。 6 )造成實際混淆嘅证据;7 )消費者嘅認知能力;8 )使用者產品或服務緊嘅質素;9 )相關領域產品和服務。

意味住商標申請人必須準備好解釋其商標與已經註冊嘅類似商標有何不同。 如果商標申請人可以解釋其申請唔會造成混淆,咁即使有註冊其他類似商標,都仍然可以註冊商標。
在SHIVWORKS PRODUCT GROUP復審案件中,No. 88330418 ( TTAB 2020 ),即使該申請最初因混淆的可能性而被拒絕,商標所有者仍能通過復審能夠註冊其商標,。
申請人提出商標申請,在國際商標分類號第8類”軍用和戰術刀;主刀”品類上,註冊通用字符”CLINCH PICK”。

商標審查員根據《美國商標灋》第15条第2款( d )拒絕註冊申請人嘅商標。 審查員認為該商標可能與國際商標分類號第8類占手動工具,即士巴拿上註冊嘅占CLINCH DRIVEx商標相混淆。
商標審理及上訴委員會審查了DuPont標準,以確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喺兩個商標嘅相似度方面,委員會認定CLINCH PICKX同唻CLINCH DRIVE唻係比較相似嘅。 另外委員會認為,冇足夠嘅證據表明,申請人嘅商品同註冊商品之間嘅相似性具有引起混淆嘅可能。 對於銷售渠道,委員會認為存在某種混淆的可能性,因為刀具和工具都係由在線零售商銷售畀重疊嘅消費群體。 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嘅目標客戶可能係精通該類產品嘅刀具買家,但並不精通該類產品嘅消費者群體都可能購買此產品,因此呢個因素係中性嘅。

委員會嘅結論係,雖然商標係相似嘅,而且雙方各自嘅商品可能喺類似嘅貿易渠道中流通,並被提供畀重疊嘅消費群體,但雙方各自嘅商品並冇相關性。 基於結論,委員會認定兩商標唔太可能構成混淆,並撤銷了審查員拒絕註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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