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製造商要求禁止侵權產品。globalfoundries 與台積電
半導體製造商要求禁止侵權產品。globalfoundries 與台積電
專利權係授予發明創造人嘅一套專有權利。 要喺美國為一項發明獲得專利保護, 發明者一定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要獲得保護, 專利申請必須證明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同唔明顯嘅。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喺美國境內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該發明的專有權。 如果專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可以被視為專利侵權的專有權之一。
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強制令提起訴訟, 制止專利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獲得損害賠償。 專利係由政府授予的, 並且只能在該政府嘅領土內強制執行。 隨著全球貿易的興起, 專利零部件往往在一個國家生產, 然後進口到另一個國家。 美國聯邦法院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 唔受理同審理案件的法院冇任何關係嘅外國被告的案件。 概念被稱為人管轄。
原告向對被告冇得人身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可以請求法院撤訴。 涉及進口侵權的專利侵權案件, 往往要求原告同時指明製造侵權設備嘅外國製造商和該製造商的國內客戶。
否則, 原告就冒住被徹底駁回的風險。 globalfoundries u.s. inc. 訴台積電 (tsmc ltd.), 6:19-cv-00491 (tx 2019) 舉例說明了一個案例, 在一個專利侵權案件中, 產品嘅外國製造商同國內客戶都被點名。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半導體製造商。 原告於2009年發起, 2015年收購 ibm 半導體製造資產, 並獲得半導體製造相關專利16000多項。
原告的幾項專利同製作場效應晶躰琯嘅方法有關. 被告台積電係一間喺美國境外經營的半導體製造商。 博通和 arista 係台積電在美國運營嘅客戶。
博通和 arista 銷售的產品均採用台積電生產嘅場效應晶躰琯翅片組件。 原告於2019年8月對被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起訴書稱, 被告在美國銷售或進口半導體器件、集成電路和含有侵犯原告專利的產品, 或者使用侵犯原告專利嘅工藝生產的產品。 原告要求對被告發出禁令, 禁止他們在美國銷售或進口侵權產品, 並要求被告支付高達数百万美元的賠償金。
被告在份新聞稿中回應稱, 原告的指控毫無根據, 但尚未在法庭上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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