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印版專利申請被駁回為明顯。 IN RE KROSS
印刷印版專利申請被駁回為明顯。 IN RE KROSS
專利係政府授予喺有限嘅時間內對發明嘅壟斷。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授予該專利緊嘅國家內製造、使用、出售和進口發明嘅專屬權利。 要喺美國獲得專利,發明者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滿足好多要求才能授予。 最重要嘅要求係,本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唔明顯。 專利灋嘅明顯性定義與字典定義唔一樣。
根據專利灋,一項發明是否明顯取決於喺發明所涉及嘅技術領域熟練嘅普通人嘅先验技術同知識。 顯而易見,一項發明嘅方方靣靣都必須喺先前技術中描述,抑或對於一個在該領域具有普通技能嘅人來講係顯而易見的。 先前技術係任何公開發布的信息。 專利和專利申請係最經常被引用嘅應有技術形式,但研究論文和銷售手冊都可以有資格成為門已經使用嘅藝術。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審查世界各地有關相關相關作品嘅出版物。
如果專利申請人不能克服專利審查員嘅明顯拒絕,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審判同上訴委員會( PTAB )提出上訴。 如果PTAB拒絕專利,專利申請人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聯邦巡迴法庭將審查PTAB嘅法律結論及其事實結論,以取得實質性證據。 實質性證據係指合理思想可能接受嘅證明足以支持結論嘅相關證據。
在RE:罗伯特D.克罗斯,2020-1056 ( C.A.F.C. 2020 )係專利申請嘅一個例子,無法克服明顯的實質性證據。
上訴人Robert D. Kross提交了第13/275,400號專利申請。 本發明在”400應用”中聲稱,一般涉及非明膠粘彈性印刷板和在單型印刷中使用這種印版。 單型打印通常係透過把一張紙壓喺墨水表面上進行。 Kross嘅發明旨在提供可重複使用、耐用且易於清潔嘅凝膠印版,藝術家無需印刷機或其他類型嘅壓力工具即可使用。 專利申請稱,發明解決咗明膠印刷板固有嘅開裂、分裂和簡單分崩离析嘅問題。
分配比申請嘅專利審查員駁回了索賠31-50,明顯超過五種先前技術參考組合之一。 克罗斯向PTAB提出上訴,它肯定咗審查員嘅拒絕。 PTAB唔同意Kross嘅觀點,即該發明代表咗已知材料嘅新用途,滿足咗解決明膠板標誌嘅開裂問題嘅長期需求同未滿足嘅需求。
目前最相關嘅三件作品係《奇異印象》《泰勒》同《陳》。 單數印象使用玻璃或金屬印刷板(而唔係凝膠印版)公開單型打印。 Taylor披露了如何準備明膠印版,用于單型打印。 陳某透露非明膠、凝膠聚郃物,用于醫療器械,唔用于印刷。
PTAB發現,先前嘅技術認識到明膠嘅分裂同開裂問題,將促使該藝術嘅技巧人考慮具有類似特性嘅材料,但唔太易分裂,如Kross聲稱嘅粘彈性材料。 克罗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對PTAB嘅決定提出上訴。 克罗斯喺上訴時嘅主要論點係,冇動機合併先前嘅技術參考。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陳不教使用粘彈性成分喺任何類型嘅事實。 打印唔會破壞PTAB對組合動機嘅發現。 陳教,非明膠,凝膠。 聚郃物把益咗解決開裂和分裂嘅問題,係公認嘅其他部分嘅先前技術。 聯邦巡迴法庭同意PTAB嘅調查結果,即当材料嘅已知特性解決了已知問題時,通常係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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