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名人因轉載狗仔隊的照片而被起訴。 RAMALES v. BECKHAM

又一位名人因轉載狗仔隊的照片而被起訴。 RAMALES v. BECKHAM

當作品被固定在一個有形的媒介中時, 創作者就被授予了新的表達作品的版權。 這意味着當攝影師拍照時, 攝影師將自動獲得作品的版權。 在美國, 版權可以通過註冊獲得額外的權利, 但註冊並不昰創造版權的先決條件。 版權授予其所有者喺原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播和制作派生作品的專有權。 如果某人未經版權所有人嘅授權而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則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成功證明侵犯版權的原告可獲每宗侵權行為15万元的法定賠償。 自版權概念首次出現以來, 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美國國會於1790年5月頒佈了第一部聯邦版權法, 第一部作品喺两周内就註冊了。 1976年, 杰拉尔德·福特總統簽署了版權法第四次修訂。 1998年, 《數字千年版權法》規定實施《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儘管有這些修訂, 版權法仍難以跟上技術的進步。 互聯網畀版權法帶來了獨特的挑戰。 當作品只能透過手工或機械手段複製時, 版權法就產生了。 複製有版權的作品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因此, 需斟酌複製作品後果嘅。 電腦同互聯網使得在幾秒鐘內複製並向全球發佈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變得異常簡單。

如今, 複製有版權的作品是如此容易, 好多人都唔會斟酌喺社交媒體上分享照片的後果。 名人在社會中嘅地位, 在過去的幾十年裏發生巨大的變化。 自古以來, 文字創作者就以講名人的故事嚟娛樂觀眾為生。 隨著攝影同電影嘅出現, 公眾開始對佢哋鍾意嘅名人的照片感興趣。 近幾十年嚟, 偷拍名人的攝影已經發展成熟為一個自己嘅行業。 狗仔隊通過跟蹤名人嚟賺錢, 佢地影下相, 然後賣給肯比錢嘅人。 名人以惡名搵食, 狗仔隊則以惡行搵食。 狗仔隊以拍攝名人為生, 而照片的拍攝對象卻得不到任何補償。 版權法僅對攝影師本人不賦予相嘅主體任何權利。

多數名人對此頗為惊惧, 佢哋覺得自己應該有對自己被拍攝的照片享有權利。 felipe ramales v. victoria beckham inc., 19-cv-08650 (s.d.ny 2019) I 是一個涉及名人複製自己照片的案件, 並被擁有照片版權嘅狗仔隊起訴。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專業攝影師, 佢同名人拍攝照片, 並為呢啲相付費發放執照。 被告為歌星、時裝設計師及足球運動員大卫·贝克汉姆的妻子维多利亚·贝克汉姆。 2019年5月, 被告穿著自己設計嘅衫喺公共場合行走。 原告未經佢同意就畀佢拍了照。 被告隨後不知何故發現咗呢張相, 並將其貼到她的社交媒體賬戶上, 並附上文字 “向上滑動來購買該裝扮”, 意味著相嘅瀏覽者可以點擊連結購買該套裝。

被告實際上係用相為她的服裝做廣告。 原告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了該照片, 並獲得了註冊編號 va 2-162-149。 原告隨後以侵犯版權為由對被告提起訴訟。 在訴狀中, 原告要求每項侵權行為的法定最高賠償金額為15万美元, 外加律師費。 如果社交媒體上的每項瀏覽都被視為侵權, 咁律師費總計可能高達数百万美元。 根據案件摘要, 係一個容易判斷的案件, 儘管被告係張相嘅主體, 但她對相嘅版權冇要求。 此案並不適用合理使用的辯護, 因為合理使用唔考慮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主題。 然而, 計算損害的方法並不昰一成不變的。

被告最好嘅做法係辯稱不應判律師費, 賠償金應設定喺接近750美元的最低金額, 而侵權行為只係貼相的單一行為, 而唔係觀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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