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標申請必須證明其地位才能成功。 BANK v. JOHNSON

取消商標申請必須證明其地位才能成功。 BANK v. JOHNSON

嘜係產品生產者用嚟向消費者區分其產品嘅嘢。 嘜持有人有權排除他人將商標放在嘜持有人未生產的商品上。 商標灋背後嘅動機係保護消費者, 而唔係獎勵生產者。 商標灋旨在防止消費者混淆, 保護消費者免受劣質產品之等影響。 對商標的保護淨係係由商業中使用商標開始。 嘜可以喺美國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是, 註冊唔係開始使用商標的先決條件。

喺美國註冊商標首先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 做嘜喺美國專利商標局成功註冊時, 該商標就放喺補充註冊嘅主要註冊簿上。 不過, 即使在註冊咗商標之後, 都唔會令嘜免受攻擊。

嘜取消係由聯邦註冊中刪除註冊商標嘅法律程序。 《兰哈姆法案》規定了商標取消程序。 呢個過程係 “取消申請” 開始, 通常喺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上進行辯論。 在某些情況下, 嘜可能會被聯邦法院取消。 雖然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唔係聯邦法院, 但仍有 D 要求, 申請人必須滿足成功提交申請取消商標。 其中一項要求係站位。 要成功取消商標, 申請人必須證明佢哋 “對訴訟有真正利益”, 並 “有合理依據” 相信註冊對申請人造成損害。 如果請願人不能證明站位, 咁取消申請將失敗。

todd c. bank, 訴 al johnson 的瑞典餐廳– butik, inc., 2019-1880 (c.a.f.c. 2019) 係一個案件, 圍繞申請人在取消商標註冊的請願書中表明站立的要求。 呢個案例嘅嘜頭係餐廳屋頂上嘅山羊。 上訴人係威斯康星州嘅一間餐廳, 屋頂上長著草。 餐廳保留住一小群山羊, 在屋頂的草地上吃草。 呢啲獨特嘅商業服裝已註冊為商標, 註冊號為 2,007,624 (“屋頂註冊嘅山羊”)。

本案中的請願人係唔鐘意動物被用來宣傳企業嘅諗法嘅公眾成員。 請願人分別提出了三份取消商標註冊的請願書, 第三次嘗試失敗, 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為, 申請人沒有資格提出取消申請。 請願人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駁回上訴啦, 因為佢認為請願人缺乏地位。 請願人試圖取消屋頂登記上嘅山羊作為功能, 聲稱貿易禮服 “貶低” 山羊, 反過來, “冒犯 [請願人], 並唱衰佢 [和其他人] 對動物的尊重、尊嚴和價值的價值。 然而, 最高法院在 matal 訴 tam 案上的裁決, 137 s. ct. 1744,1764 (2017) 裁定, 根據《拉纳姆法》禁止登記唱嘜係違憲的。 因此, 貶低唔再係維持嘜取消嘅理由。 根據 tam, 聯邦巡迴法院認定, 請願人缺乏地位, 因為佢冇為自己認為損害而提供真正的利益和合理依據。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 請願人有機會多次修改佢請願書並糾正長期存在的缺陷, 但他沒有這樣做。 基於反覆的失敗,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請願人嘅訴訟係輕率的, 並判畀上訴人費用和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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