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證明我使用了嘜? IN RE FINLISTICS SOLUTIONS CORP

哪些證據證明我使用了嘜? IN RE FINLISTICS SOLUTIONS CORP
嘜係產品生產者用嚟為其產品打上品牌嘅嘢, 以便消費者能夠區分生產者的商品和競爭對手的商品。 傳統上, 商標被認為是一個簡單的符號、單詞或短短語, 但係任何用嚟畀消費者知邊個生產產品嘅嘢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在商業中使用商標嘅第一人被認為係嘜嘅高級使用者。 在高級用戶之後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嘅用戶被視為初級用戶。 如果初級用戶使用商標嘅方式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初級用戶嘅產品同高級用戶產品,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註冊商標係嘜用戶可以增強其商標權的重要途徑, 但係嘜所有者唔使註冊商標先可以開始使用商標商業或獲得商標的某些權利。
如果嘜所有者決定要喺美國註冊其商標, 則註冊過程相對容易理解。 一般來說, 如果商標申請標識了將所使用的產品, 則表明商標在商業中具有獨特性和 “正在使用”, 比申請嘅授予要快。 做嘜申請喺呢啲問題上含糊不清時, 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的商標申請可能係一場硬仗。 就係點解有律師專門從事商標灋。 專門從事商標灋的律師幫助佢哋嘅客戶準備最有可能獲得批准的商標申請。
在注冊解決方案 corp 中, 序列號 87722652 (ttab 2020) 係一個案例, 說明了商標申請人申請緊過於模糊時可能面臨的困難。 本案的申請人希望註冊商標 finlistics clientiq 為 “業務發展諮詢服務, 即提供不可下載軟件嘅臨時使用, 用於分析、計算、測量、建模和預測業務同財務績效”, 在國際42類中。 作為商業使用嘅證據, 申請人提交了顯示該商標的網頁嘅屏幕截图。 檢驗律師拒絕根據《美國法典》第1節同第45条第15、第15条第1051、1127条進行登記, 因為提交證明在商業中使用樣本的樣本未有顯示申請商標與與國際42類相關的服務之間的直接聯繫。
申請人對拒絕作出了回應, 認為混淆的可能性不大, 但冇提交新的樣本嚟證明在商業中使用。 由於申請人未有提交新的樣本, 審查律師根據第2 (d) 節發出了最終可能混淆拒絕。 申請人向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啦, 因為申請人完全冇同
標本拒絕。 審計委員會注意到, 申請人有4次機會對樣本拒絕作出答覆, 但未能噉做。 為咗完整起見, 委員會審查了標本不足嘅原因。
要構成有效嘅樣本, 要項目必須清楚地顯示在 “銷售或廣告” 中至少部分服務喺應用程序中標識的商標的使用。 此類使用可由以下方式確定: (1) 顯示喺服務銷售中用作或顯示為服務標記的標記, 包括喺提供服務或執行服務的過程中使用, 或 (2) 顯示喺服務廣告中使用或顯示為服務標記的標記, 其中包括營銷和促銷材料。
委員會認為, 申請人提交的樣本過於模糊, 無法顯示 finlistics clientiq 標誌同申請中肯定嘅服務之間的直接聯繫。 簡單地說, 樣本沒有說出任何提交申請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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