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廠商被服裝廠商告商標侵權。 PATAGONIA v. ANHEUSER BUSCH
啤酒廠商被服裝廠商告商標侵權。 PATAGONIA v. ANHEUSER BUSCH
嘜係向消費者表明產品生產者身份嘅嘢。 通常意義上上, 商標為一個單詞、短語或符號, 實際上, 任何用於品牌商品嘅嘢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嘜有效嘅關鍵在於消費者能將商標與產品生產者聯繫起來。 如果嘜頭嘅在先使用者以外其他人使用商標的方式可能導致消費者對邊個生產嘅產品產生混淆, 則可以被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係未經授權嘅喺產品上或與產品有關物品既上使用商標, 其使用的方式可能導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解或者誤認。 商標侵權系複雜之處在於, 它涉及到消費者對商標嘅聯想。 美國商標灋允許兩家不同的公司同時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前提係兩者嘅產品有區別, 消費者唔係好可能混淆兩種產品。
然而, 如果一個商標非常著名, 即使係唔同產品上使用商標, 也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商標註冊有助於加強與商標有關的權利, 然而商標註冊並不昰喺美國開始使用商標的先決條件。
即使商標已註冊, 如果另一方已經喺商業上使用該商標, 第一个喺商業上使用該商標的人對該商標的後續使用者具有優先權。 patagonia, inc. v. anheuser busch, llc, 2:19-cv-02702 (c.d.ca 2019)) 是一個複雜的案件, 其涉及到不同的產品和商標註冊。 本案的原告係 patagonia, 呢間服裝製造商都有所涉及環保事業。 原告銷售使用 patagonia 嘜頭嘅衫已經有 40年, 2012年開始透過一個名為 patagonia provisions 嘅分公司銷售食品。 2016年, patagonia 食品公司開始銷售由環保穀物製成嘅啤酒。
原告的啤酒係用 long roots 品牌銷售的。 本案的被告是安海斯·布希, 一間國際知名嘅啤酒生產商。 被告最近開始售賣標有 patagonia 嘜頭嘅啤酒。 被告所提供嘅宣傳 patagonia 啤酒的廣告資料, 宣城該公司同時經營於環保。 被告擁有 patagonia 商標的註冊號4,226,102。 該商標最初係由其競爭對手喺2006年申請, 然後在2012年轉讓給被告。 申請人最初係以意圖使用該商標的理由提出申請, 意味着要嘜冇喺商業中使用。
商標申請轉予被告後, 被告便提交份使用聲明。 原告於2019年對被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原告聲稱被告試圖利用原告 patagonia 商標中豎立的對經營緊於環保事業的積極形象。 本案主要有兩個問題需要法院裁決: (1) 原告對 patagonia 商標的主張是否夠有力, 足以證明消費者會誤認為被告嘅啤酒係原告生產的; (2) 被告是否擁有有效嘅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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