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博物館目錄中使用受版權保護嘅結他圖被視為合理使用。MARANO v. MET
喺博物館目錄中使用受版權保護嘅結他圖被視為合理使用。MARANO v. MET
新表達作品嘅創作者喺有形介質中固定時,將被授予該作品嘅版權。 意味住,当攝影師拍攝照片時,攝影師將自動獲得該照片嘅版權。 著作權人有權根據原作品複製、發行、展示、執行、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透過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申訴嚟打擊侵犯版權嘅行為。
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利確實有些限制。 版權法嘅目的係透過保護作者同發明人由作者作品中獲益的專屬權利,促進實用藝術同科學進步。 有時,公眾對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嘅興趣會權衡版權所有者嘅利益。 喺呢啲情況下,侵犯版權訴訟嘅被告將被免除責任。
合理使用是為有限和桎梏變革性桎梏目的複製受版權保護的材料,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此類使用無需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即可進行。 合理使用係侵犯版權嘅辯護。 版權被告如果向法院證明佢哋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係合理使用,把唔承擔侵權責任。
当法院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將採用若干因素的檢驗,以確定被告的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法官在合理使用辯護中考慮嘅四個因素係:( 1 )你使用嘅目的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3 )所佔部分嘅數量同實質性,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呢種調查往往具有具體嘅事實,因此,研究法院先前嘅裁決,以了解法院如何把合理使用因素應用於今後的案件係有益嘅。
MARANO訴大都會藝術博物館,19-cv-8606 ( S.D.NY 2020 )話明喺複製一張描繪具有厤史意義嘅物體嘅相時發現合理使用嘅情況。
原告係一位專業攝影師,了埃迪·范·哈伦喺佢拍攝上彈奏维弗兰肯斯坦维結他嘅相。 被告係一個非營利性博物館,向公眾開放藝術作品。 被告舉辦了一個以弗兰肯斯坦結他為特色嘅搖滾樂器展覽。 喺展覽嘅宣傳材料中,被告把原告的照片列入展覽嘅在線目錄。 目錄包括185頁,代表實物展示嘅展品。 照片顯示為討論维弗兰肯斯坦杓結他嘅縮略圖,以及結他嘅大照片,兩張縮略圖圖像同兩段文字,描述結他嘅歷史同技術規格。 在線訪問者可以點擊照片嘅縮略圖嚟查看照片嘅仲大版本。 原告以故意侵犯版權罪起訴被告。 被告根據合理使用原則提出駁回。
法院又審查咗四個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認定,使用嘅目的同特點益咗合理使用,因為原告拍攝的照片係為咗顯示范哈伦喺表演時個樣,並傳達范哈伦作為音樂家嘅意義,同時被告使用照片喺學術背景作為歷史文物,以上下文嘅维弗兰肯斯坦杓結他。
第二個因素,權衡最小,與合理使用,因為被告的使用係突出相嘅歷史,而唔係創造性嘅價值。 第三个因素,即使用作品嘅數量同實質性,冇權衡合理使用,因為使用成個相係合理嘅,以顯示結他嘅歷史背景。 法院認定,第四个因素,贊成合理使用,因為被告的使用屬於一個”變革市場”,唔影響相嘅原始市場為攝影收藏家為搖滾傳奇或范哈伦。
區域法院綜合權衡所有合理使用因素,認定被告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資格,並准許駁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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