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涉及自然槼律,減弱振動專利被部分無效。 AAM v. NEAPCO
因為涉及自然槼律,減弱振動專利被部分無效。 AAM v. NEAPCO
專利權利將賦予一項新穎、實用、且非顯而易見發明創造的發明者一系列專有權利。 喺美國,發明者透過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而獲得專利。 專利申請由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嘅專利審查員審查,如果專利申請符合所有要求,發明者就會被授予該發明嘅專利。 專利賦予其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發明嘅專有權。
專利法不斷演變緊,所以即使一項專利已經被授予,它仍然有可能會喺未來失效。 專利被無效嘅理由之一係發明嘅主題不符專利灋。 任何新穎、實用的工藝、機器、製造或物質組分,或任何新穎、實用的改進,都可以授予專利。 要求喺美國專利灋嘅第35節U.S.C. 101中有明確說明。 司法判例都會排除專利嘅主題,即自然灋則,物理現象,同抽象概念。 如果法院判例改變了,呢啲被排除嘅專利主題都可能會發生變化,過去授予嘅專利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呢啲主題之所以被排除在外,係因為若壟斷咗科學創造嘅基礎工具往往會阻礙創新,而唔係促進創新。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已建議,必須謹慎地應用呢啲排除專利主題嘅判例,因為對呢啲判例嘅解釋過於寬泛,可能會令專利灋喪失效力。
自然規律和自然現象係唔可以申請專利嘅,但係對呢啲規律和現象嘅應用同使用可以申請專利。 對於專利中其他符合專利的權利要求,不因使用自然法或自然現象而喪失資格。
為咗區分,哪些權利要求屬於應用自然槼律而可以被授權,哪些權利要求屬於自然槼律而不應被授權,法院採用以下兩個準則嚟審查。 首先,對呢啲權利要求嘅內容進行審查,睇它們是否”指向”自然法則或自然現象。 如果申請係針對一種自然現象,咁法院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對涉及自然槼律嘅權利要求進行限定,把該權利要求轉變為符合專利主題嘅申請。
AMERICAN AXLE & MANUFACTURING, INC., v. NEAPCO HOLDINGS LLC, 2018-1763 ( C.A.F.C. 2020 )案,闡明咗對於涉及自然現象嘅專利,其是否能獲得授權嘅界限。
本案原告擁有美國第7,774,911號專利(“911專利”)。 該專利主張一種製造帶有襯墊嘅傳動軸以減少振動嘅方法。 驅動軸可以產生三種類型嘅振動,不同嘅係為咗減少一種類型嘅振動。 原告聲稱,佢哋嘅專利允許通過調整傳動軸嘅襯度嚟減所有三種類型嘅振動。 係實現咗調諧嘅襯套共振頻率嘅驅動軸振動。 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專利權。 被告答說,該專利無效,因為該專利只係聲稱胡克定律嘅結果,胡克定律係用于肯定物體振動頻率嘅方程,它與質素同/或剛度有關。
地區法院集中審理了獨立權利要求1同22。 法院認為,上述權利要求係指向咗一種自然現象嘅,並且該權利要求冇額外嘅限定,把該權利要求轉變成符合專利主題嘅權利要求。 原告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依次審查了每一項權利要求。 關於權利要求22聯邦巡迴法院認定,該權利要求冇改進自然槼律嘅使用方法,該權利要求22只係要求保護一個技術結果,而冇描述實現該結果嘅方法。
對於權利要求1,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它與權利要求22不同。 權利要求1包括咗除質素同剛度之外嘅變量,可以調整以減少振動。 權利要求1仲包括限制”調諧至少一個襯墊衰減至少兩種類型嘅振動傳遞透過軸成員。 “雖然聯邦巡迴法院並無明確地說該專利申請符合專利主題,但認定該專利申請涉及嘅內容遠不止單純嘅胡克定律。
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咗地區法院關於第22条權利要求嘅裁決。 關於權利要求1,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消了上訴並將其發回,以待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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