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電腦可申請專利時改善用戶體驗嗎? customedia 訴 d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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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還授予新發明人、有用發明同唔明顯發明嘅發明人一套專有權利。  在美國, 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從而獲得專利。  專利申請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查員審查, 如果專利申請符合所有要求, 則授予發明人有關該發明的專利。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發明嘅獨家權利。

即使喺授予專利後, 佢仍然可以失效。  本發明所涉及嘅主題係專利可以失效的理由之一。  任何新嘅同有用嘅工藝, 機器, 制造, 或物質嘅組成, 或任何新嘅同有用嘅改進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35 u.s.c. 101 專利合格主題物都有啲司法創造嘅例外, 即自然槼律、物理現象和抽象思想。  如果法院先例變咗呢啲司法創造嘅例外嘅定義, 過去授予的專利可被視為無效。

電腦軟件是否有資格成為專利保護的主體是一個不斷演變的問題。  電腦軟件通常採用算法, 可被視為一個抽象的想法, 並應用這些算法來執行任務。  1968年4月23日, 美國首次獲得電腦軟件專利。  自那時以來, 合格標嘅物嘅定義發生重大變化, 先是擴大, 然後縮小認為符合專利條件的定義。  alice corp. pty. ltd. 訴 cls bank int ‘ l, 573 美國 208 (2014) 闡明了本測試, 以確定電腦軟件是否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alice 測試嘅第一步係確定專利的聲稱是否指向唔符合專利嘅概念, 就好似抽象嘅概念一樣。  如果第一步為 true, 則對每項專利申請進行單獨同 “有序組合” 審查, 以確定附加要素是否 “就 claim 嘅性質” 轉換為符合專利資格的申請。  了解愛麗絲測試的應用方式可能難以掌握, 因此研究案例先例係有幫助嘅。

customedia 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訴 dish 網絡 corp,2019-1000 年 (c.a.f.c.2019 年) 是一個案例, 其中電腦軟件被發現被指向一個抽象的想法, 沒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本案的原告擁有美國專利號8,719,090 號同美國專利號 9,053,494, 涉及一個全面的數據管理和處理系統。  根據規範, 這些系統包括遠程帳戶事務服務器 (ats) 同本地主機數據管理系統和音頻/視頻處理器攝錄機播放器 (vpr/dms), 例如電纜機頂盒。  廣播公司和其他內容提供商通過 ats 向本地 vpr/dms 傳輸廣告數據。  然後, 根據用戶的偏好, 廣告數據可以有選擇地記錄在 vpr/dms 中可編程存儲部分中。

本案的被告根據涵蓋商業方法專利過渡計劃 (cbm 審查) 請求審查專利。  專利審判和 appeal 委員會進行左 cbm 審查, 發現大多數專利申請不符合第35 u.s.c. §101嘅專利保護資格。  原告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委員會嘅決定。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 專利中聲稱嘅發明只是改進了僅使用電腦作為工具提供定向廣告的抽象概念。  僅僅僅僅通過僅僅將電腦作為工具嚟改進基本實踐或抽象過程, 唔足以令發明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在使用電腦應用程序時改善用戶體驗唔足以令聲明用於改進電腦功能。  要獲得專利資格嘅電腦功能改進, claim 必須針對電腦本身功能嘅改進。  聯邦巡迴法庭認為, 除了提供有針對性的廣告嘅抽象概念外, 專利只要求通用計算機組件, 唔足以證明一個創造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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