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客文章中使用有相屬於合理使用。 CLARK v. TRANSPORTATION ALTERNATIVES

在博客文章中使用有相屬於合理使用。 CLARK v. TRANSPORTATION ALTERNATIVES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或藝術創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做藝術家作畫、拍照或以其他有形媒介創作藝術時, 他就獲得了創作嘅版權。 著作權授予著作權人喺原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播或者制作派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著作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則可視為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 制止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獲得經濟賠償。 美國嘅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控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如何使用的權利, 但版權所有者的權利都有啲限制。 版權法嘅目的係提升社會的創造能力和促進社會進步, 因此版權法將為在某些情況下為侵犯行為開脫。 如果被告對受版權作品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 咁被告就唔承擔侵犯版權嘅責任。 合理使用一般分為兩類: (1) 評論同唱, 或 (2) 戲仿。

合理使用係由被告提出的, 針對版權侵權指控的辯護。 當法院面對版權侵權的合理使用辯護時, 法院將審查幾個因素, 以確定該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 這些因素包括: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版權作品的性質, (3) 所佔份額的數量和實質, 以及 (4) 使用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嘅影響。 法院衡量嘅呢啲因素都屬於需要具體判斷的具體事實, 並且法院對上述因素的法律解釋持開放的態度。

因此, 通過回顧法院的案例, 我們可以了解到法院在過去係點樣解釋呢啲因素嘅。 clark v. transportation alternatives, inc., 18-9985 (s.d.n.y. 2019) 案涉及到以評論為目的的合理使用行為。 本案的原告係 dennis clark, 佢係一名攝影師, 擁有一張相嘅版權, 照片上係一架停喺人行道邊上的冇車樁嘅單車。 原告的照片出現喺篇重要嘅報紙文章中, 標題係: “纽约市嘅人行道上已經擠滿了無車樁嘅單車。 “被告係 transportation alternatives, 一個非營利性嘅交通宣傳組織。 被告經營着一個博客, 專門刊登有關纽约市單車嘅文章。 被告在該報紙嘅博客中使用了篇文嘅截图。 截屏顯示了報紙文章的標題、作者署名、原告照片同攝影師嘅相。 在這篇博文中, 被告評論道, 原告張相實際上反駁了報紙文章的主要論點, 因為照片中顯示的係一部 “睇黎泊到好當” 嘅冇樁單車。 原告控告被告侵犯其照片的版權。

被告提出動議駁回訴訟, 理由係使用原告嘅相屬於合理使用。 法院站在被告一邊, 批准了駁回動議。 在作出裁決時, 法院審查了四項合理使用的因素。 關於第一個因素, 法院認為, 使用相並非出於商業目的, 因為被告並非營利性組織, 而且使用相唱報紙文章, 而唔係相本身, 讓人們認為使用相具有變革性。 關於第二項因素, 法院認為呢幅圖具有獨創性, 但並不影響合理使用的結論。 關於第三个因素, 法院認為, 使用了完整的版權作品通常難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但在本案中, 使用完整的作品是被告評論報紙文章嘅必要條件。 有關第四个因素, 法院認定被告對相嘅使用冇影響原告作品的市場地位。權衡每一個因素, 法院認定被告使用原告嘅相屬於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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