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在政治廣告中使用照片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在在政治廣告中使用照片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的創作者嘅一套排他性權利。 美國版權法規定, 當作者嘅原創作品以任何有形嘅表達媒介固定落嚟時, 即授予著作權。 上述規定可透過擴大解釋可適用於不同形式作品的創作者, 而不僅僅昰書籍的作者。這意味着當法律談及作者時, 畫家、電影製作者同攝影師都受到版權保護。 當作者創建一個新的作品時, 佢自動被授予該作品的版權。

版權可以向美國版權局註冊, 以獲得額外的權利, 但此非授予版權嘅必要條件。 版權賦予其所有者以原創作品為基礎複製、發行、表演、展示、傳播和創作派生作品等多種權利。 如果著作權人以外嘅人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則可視為侵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強制令嚟制止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與版權相關的專有權真係有 D 限制。

對版權授予的權利的一個重要限制係合理使用。 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 版權嘅合理使用指嘅係, 為 “改進嘅 (transformative)” 目的而受限制複製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這種使用可以喺冇版權所有者許可嘅情況下進行。 合理使用係對版權侵權的辯護理由之一, 在版權侵權訴訟中必須由被告進行提出進行辯護。 當合理使用辯護被提出時, 美國法院將審查評估辯護的四個因素。 四個因素係: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二) 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三) 使用時所占的比例; (四) 著作權作品嘅使用同潛在市場嘅影響。合理使用高度依賴於案件的事實, 並且容易受到主觀解釋嘅影響, 因此好難預測法院提出合理使用辯護緊時係咪會站在被告一邊。

在美國, 某些類型的言論比其他類型受到更多的保護。 例如, 如果侵犯版權涉及廣告或商業言論, 咁同涉及政治言論的侵權行為相比, 佢哋成功進行合理使用辯護的可能性較小。

peterman v. republican national committee, 17-66-m-dlc (d. mont. 2019) 案演示了在政治言論運用合理使用辯護的成功案例。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攝影師, 他受僱拍攝一名民主黨政客喺某活動中嘅相。 原告授予該政客對無限制使用該照片的許可。 呢位政客在社交媒體上發佈了原告的一些照片。 一位與民主黨政客競選嘅政客喺一則批評民主黨政客的政治廣告中使用了原告嘅相。 這則廣告係由一名支持者製作, 他由呢位政客的社交媒體賬戶上下載了原告的照片, 並對其進行了 ps, 加上了音符圖案和文字 “montana 前 conservatives,/liberal rob quist/can’ t hit the right Note.” 。

地區法院裁定被告未經授權使用原告嘅相係屬於合理使用。 法院認定呢啲相冇經過修改, 因此不具有改進的性質。 然而, 照片中添加的批判性評論足以改變照片的功能和意義, 令被告的使用具有改進嘅特性。 首先, 政治廣告唔係商業行為, 因此也符合合理使用關於使用目的嘅要求。 第二, 作品的性質在本案中係唔肯定嘅, 益認定合理使用。 第三, 法院認定, 呢啲照片幾乎係完全複製的, 所以其使用比例過高, 這點唔利於認定合理使用。 第四, 因為 D 相冇咩經濟價值, 而且攝影師有為拍攝這些照片獲得報酬, 都係益認定合理使用的。 最後, 法院認定, 使用目的同市場影響因素係認定合理使用和作出益被告的判決嘅必要條件和主要理由。

如果你對本博客嘅作者有任何問題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