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告侵權中使用商標產品嗎? ATANASIO訴WALMART

在廣告侵權中使用商標產品嗎? ATANASIO訴WALMART
商標係向消費者發出產品製造商身份嘅詞、短語或符號。 商標法保護使用商標為產品品牌嘅商品同服務嘅賣家。 商標所有人被授予某些具有商標嘅品牌商品嘅獨家權利。 喺美國,商標法賦予商標嘅第一個用戶優先於商標嘅後續用戶。 商標用戶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其商標,以加強與商標相關嘅權利,但是,註冊不需要開始使用商標。
商標侵權係,除商標所有人以外嘅人使用商標嘅方式會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嘅身份感到困惑。 顯然,如果競爭對手開始使用商標,導致消費者相信競爭對手生產嘅產品來自商標所有者,咁商標侵權就為商標侵權。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允許競爭對手喺唔進行商標侵權嘅情況下提及其唔擁有自己嘅商標。
提名合理使用,係一種為商標侵權提供肯定性辯護嘅法律學說,透過該理論,一個人可以使用他人嘅商標作為描述其他產品嘅參考,或將其與自己嘅產品進行比較。 確定被告是否使用商標係槼範性合理使用嘅測試喺不同嘅巡迴法院之間可能略有不同,但檢驗結果可歸結為三點。 一方可以使用或引用另一方嘅商標,如果:( 1 )產品或服務不能輕易識別而唔使用商標; (2)用戶只使用識別所需嘅商標; (3)用戶唔建議商標持有人贊助或背書。 即使指定用途係商業用途,並且相同嘅測試都適用於網站中嘅元標記,同樣適用。
緊要係要記住,合理使用係商標侵權嘅辯護。 被告需要聲稱其使用商標緊係合理使用之前,原告必須證明商標侵權已經發生。 如果被告沒有使用原告的商標作為源標識符,則商標侵權未發生。
ATANASIO訴WALMAT,INC.,3:20-cv-05853 ( N.D.CA 2020年)話明被告展示商標產品不得上升到商標侵權水平或被告使用係合理使用嘅情況。
本案的原告係豪華龍舌蘭酒嘅生產商。 原告將其產品包裝喺一個獨特嘅黑瓶,帶有商標紋身龍舌蘭酒。 原告於2011年首次使用該商標,2015年註冊該商標。
被告係世間上最大嘅零售商之一。 被告經營一家網上商店,展示出售的產品圖以及唔出售產品嘅裝飾圖像。 被告網站上嘅裝飾圖之一包括原告的產品。 相以萬聖節為主題,並展示咗一張桌上嘅各種飲料,成人萬聖節派對上緊,人們想到一張枱。 網站嘅屏幕截图如上圖所示。
原告得知其產品於2019年9月喺被告網站上嘅宣傳圖片中刊登,並試圖與被告聯繫。 原告試圖聯繫被告失敗。 之後,原告提出了四種責任理論( 1 )商標侵權( 15 U.S.C.第1114 ( 1 )( A )款); (2)普通法商標侵權; ( 3 )根據《兰汉姆法案》(美國《法》第15条第1125 ( A )條嘅虛假背書; (4)加州唔公平嘅商業慣例。
雖然原告睇到佢嘅商標產品顯示喺唔銷售其產品嘅零售商嘅網站上一定令人沮喪,但話唔埋係商標侵權。 被告只是使用原告的產品作為萬聖節主題照片中嘅道具。 被告唔聲稱出售原告的產品。 淨係將瓶子作為裝飾並不意味著原告支持被告。
我哋必須拭目以待,睇下被告如何回答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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