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文章中嵌入社交媒體帖子是否合理使用? MCGUCKEN訴NEWS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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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係授予原始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排他性權利。 版權法保護書籍、音樂、電影和照片等原創作品。 版權所有者有權根據原作複製、分發、展示、執行、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 如果某人喺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之一,則可能構成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透過提起訴訟嚟阻止侵權並獲得金錢賠償嚟回應版權侵權。
美國版權法賦予嘅權利有啲限制。 喺美國,版權法嘅侷限性之一被稱為合理使用。 版權侵權訴訟中嘅被告可以聲稱其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受合理使用保護,唔承擔侵犯版權嘅責任。 当法院對版權侵權索賠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分析四個因素。 這四個因素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所佔部分的數量和實質;4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提出咗版權法與好多新嘅同獨特嘅問題。 電腦允許人們彼此共享信息嘅易掩蓋咗版權侵權好易發生嘅事實。 熱門圖同故仔可以迅速傳播,對於新聞機構來說,搜索圖像並喺文章中重現圖像係微不足道嘅。 新組織喺援引版權合理使用辯護時,傳統上受到青睞。 然而,新聞機構推動合理使用防禦嘅限度係有限度嘅。
MCGUCKEN訴新聞周刊有限責任公司19-cv-9617 ( S.D.N.Y.2020 )話明一個新聞機構超越受合理使用保護嘅限制嘅情況。
原告係一個攝影師,專注於風景同海景。 原告將其中一些作品發佈到佢嘅公共Instagram账户。 原告嘅相描繪咗死亡谷嘅一個短暫的湖泊。 相被上傳到原告嘅Instagram账户。 原告發佈照片嘅第二日,被告在一篇關於同一湖嘅在線文章中嵌入咗相嘅Instagram帖子,標題係为死亡谷中出現巨大嘅湖泊,地球上最熱、最乾燥嘅地方之一桎梏。 被告的文章注意到原告拍攝咗湖嘅相,並納入咗被告關於湖嘅引文。 原告提起訴訟,指控未經許可在網上複製和展示照片構成侵犯版權。 被告提出駁回,聲稱原告嘅Instagram公開帖子授予《新聞周刊》使用相嘅有效再許可,另外,被告的使用都構成合理使用。
區域法院又審查了四個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認為,頭炮因素,即使用嘅目的同性質,與合理使用嘅裁決不一,因為被告使用照片作為說明性輔助工具,描繪了該條嘅主題。 法院基本上認定被告影咗張湖嘅相,並寫咗一篇關於湖嘅相。 如果文嘅主題喺照片中,而唔係照片本身,添加象徵性嘅評論並不昰一個變革性用途。 最緊要係,呢啲用途用于商業目的。
第二個因素,工作的性質,偏向於任何一方。 用于創建相嘅創意與合理使用有關,然而,相喺侵權之前發佈嘅事實卻益咗合理使用。 第三个因素,即使用作品嘅數量同實質性,都被認為係中性嘅,因為当作品係相時,所有或大部分照片一般必須用嚟保留其含義。
第四个因素,即使用對工作嘅潛在市場或價值嘅影響,與合理使用有關。 為咗作出裁定,法院推定市場損害,因為照片被複製為商業目的嘅全部。 被告冇提交證據嚟克服推定。
法院綜合權衡四個合理使用因素,認為被告冇證明其使用係法律上合理使用,並允許案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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