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者認為不會算作使用嘅合約中使用嘜呀? at&t 訴 dormitus

在消費者認為不會算作使用嘅合約中使用嘜呀? at&t 訴 dormitus

嘜係產品銷售商用來標識其銷售的產品。 一個詞、短語或符號係大多數人通常認為的商標, 但產品銷售商用嚟區分其產品和競爭對手產品的任何內容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獲得商標灋的權利是基於在商業中使用商標。 使用商標嚟品牌產品的第一個人被視為高級用戶, 並且優先於商標嘅初級用戶。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以加強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需要開始使用商標嚟品牌產品。

商標灋唔允許嘜所有者累積未使用的商標集合。 要在美國獲得商標註冊, 必須在商標註冊過程的某個階段出示商標在商業中使用的證據。 要喺美國維護註冊商標, 商標所有者必須提交撐文件, 證明該商標在商業中繼續使用。 如果嘜所有者停止在商業中使用商標, 則嘜所有者最終會失去對該商標的權益。

根據十五 usc 1127, 如果 “已經停止使用, 意圖唔恢復此類使用”, 則商標被視為已放棄。 唔恢復嘅意圖可以由情況推斷出來。 因此, 嘜放棄需要兩個要素: 1) 不使用; 2) 意圖唔繼續使用。 放棄註冊商標的棘手之處在於, 未能續註冊並不能證明商標被放棄。 由於在商業中使用係美國商標權的關鍵, 因此即使在商標註冊被取消後, 商標所有者仍可繼續主張商標權。 問題就變成了, 被取消的註冊商標的所有者能否反對類似商標的註冊?

at&t mobility llc 訴 mark thomann 同 dormius brands llc, 第91218108號 (ttab 2020) 係一個處理此問題的案例。 本案的原告最初成立於 2000年, 名為 cingular 無線有限責任公司, 成為全國最大嘅無線電信公司之一。 2004年, 原告購買了 at&t 無線。 2007年, 原告合法地將其名稱由 cingular 無線有限責任公司改為其當前名稱 at&t 移動有限責任公司, 並且沒有為 cingular 续订其商標註冊。 儘管原告未有將 cingular 用作面向消費者的商標, 但原告有一家名為 new cingular 嘅子公司, 持有 fcc 運營蜂窩網絡的許可, 擁有数百个天線安裝嘅租約, 並履行好多其他業務功能。

本案的被告是商標申請人, 在標準字符標記 “cingular” 嘅委託註冊上尋求註冊。 原告反對註冊該商標, 理由係註冊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 被告試圖將消費者善意由原告身上抽走。

被告辯稱, 允許註冊唔係好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 原告缺乏反對登記的正當理由。 被告辯稱, “新 cingular” 僅用于密集嘅法律合同和 fcc 塔租賃同許可證, 其 “面向公眾” 業務與無綫零售客戶只進行在假定名稱 at&t 移動。 由于 cingular 冇用於為消費品打品牌, 被告辯稱原告不能反對註冊。

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將案件分成兩部分, 第一部分於2020年2月作出裁決。 原告和被告均從事無線通信領域, 相關公眾不僅是零售消費者, 都係其他企業。 ttab 認為, 新青瓷在其商業名稱中使用術語 cingular, 並喺無線通信領域開展業務, 因此原告的地位得到了其與新 cingular 嘅公司關係的確認。

既然 ttab 已經肯定原告有權反對註冊, 案件將繼續進行實質性問題, 即是否應授予 cingular 商標的註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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