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味品名稱糾紛中未發現商標侵權。PERRY v. HEINZ

在調味品名稱糾紛中未發現商標侵權。PERRY v. HEINZ
商標灋旨在保護消費者唔俾呃咁向商標所有者以外嘅人購買產品。 嘜係賣方用嚟為其產品打上品牌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短語或符號, 但任何向消費者發出產品製造商身份信號嘅嘢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商標的第一個用戶稱為高級用戶, 後續用戶稱為初級用戶。 商標灋授予高級用戶嘜所有者使用商標為其產品打品牌的獨家權利。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以可能導致消費者困惑的方式開始使用商標進行品牌推廣,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消費者混淆發生的可能性是商標侵權的關鍵問題。 好難確定何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好難客觀地定義。 法院審查幾個因素, 稱為寶麗來因素, 以確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寶麗來公司訴寶拉德·埃莱克斯案。 公司,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每個電路都有組略有不同的因素, 但測試原理相似。 D 因素包括: (1) 高級用戶標記的強度, (2) 商標的相似性,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4) 高級用戶將其產品線擴展到初級用戶的產品線的可能性; (5) 初級用戶採用該標誌的意圖; (6) 實際混淆的證據; (7) 買方的成熟度, 以及 (8) 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的質素。
兩款產品的相似性只係決定消費者是否存在混淆的眾多因素之一。 實際上, 使用商標嚟品牌類似嘅產品係必要的, 消費者混淆的存在。 即使兩款不同嘅產品具有相同的屬性商標侵權, 如果產品帶有不同的商標。
dennis perry 訴 h.j.heinz 公司 brands llc,19-280 (2020年 e.d.la) 係一個案例, 在使用不同商標銷售的兩種非常相似的產品之間冇發現商標侵權。
2007年, 原告向 metchup 公司申請一個調味醬品牌。 自2010年8月十五日起, 原告在美國境內生產、樽裝同銷售其 metchup 品牌調味醬。 2011年, 美國商標局授予梅查普的原告商標註冊3,920,035 件。 原告的 metchup 登記中背誦的貨係 “茄汁; 蛋黃醬; 芥末. 原告從未在商店或網上銷售過呢啲產品。
2018年, 被告推出了一系列 “口味混搭” 調味醬。 醬料包括海因茨®kranch (茄汁同牧場醬)、海因茨®马约斯 (蛋黃醬同芥末醬)、海因茨®马约库 (蛋黃醬同燒烤醬) 同海因茨®马约普 (蛋黃醬同茄汁醬)。 2018年4月, 被告開始為海因茨®马奥古普開展營銷活動。 作為營銷活動嘅一分子, 被告邀請公眾提交新產品的擬議名稱。 至少有95个建議的產品名稱提交給被告, 包括名稱 metchup。 在營銷活動結束時, 被告在其網站上發佈了一個虛擬模型樽上顯示的已提交名稱的 “畫廊” 圖。 被告隨後在2018年9月左右喺美國推出了海因茨®马奥古普。 海因茨®而家喺全國的零售舖頭同網上銷售。
2019年1月, 原告提出投訴, 指控商標侵權、聯邦偽造虛假原產地同指定以及相關的州法律索賠。 雙方都沒有對案件的事實提出異議, 雙方都贊成作出益咗佢哋嘅即決判決。
區域法院認定消費者混亂的可能性不大, 並作出益被告嘅即決判決。 法院根據裁決, 原告沒有出示任何證據嚟證明被告銷售的商標和產品與原告的 metchup 商標相似。 被告從未使用 metchup 銷售商業產品, 原告沒有提交原告打算這樣做的任何證據。 法院指出, 公眾關於尚未銷售產品的名稱建議並不上升到商標侵權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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