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nba2k 中使用球員嘅紋身唔侵犯版權。 SOLID OAK v. 2k GAMES
在 nba2k 中使用球員嘅紋身唔侵犯版權。 SOLID OAK v. 2k GAMES
版權係授予新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專屬權利。 當創作者以有形媒介修復作品時, 佢哋將自動獲得作品的版權。 創作者可以通過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作品嚟加強與美國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係授予版權嘅條件先例。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呢啲專有權之一, 則授予版權所有者根據原件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當版權所有者感到其版權受到侵犯時, 佢哋可以請求強制令和損害賠償。 但是, 對侵犯版權的指控只是進程的開始。
版權法嘅目的係透過保護創作者從作品中獲益的專屬權利, 促進有用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新作品嘅靈感往往來自早期的作品。 因此, 版權法將免除由早期作品中借款嘅一定數額。 做份新嘅作品嘅好大嘅一分子借用舊作品時, 合理使用的概念是相關的。 當舊作品嘅瑣碎部分出現喺新作品中時, “使用” 的概念就變得相關了。 令問題更加複雜嘅係, 版權所有者的行為可能意味着版權所有者已授予使用作品的許可, 稱為默示許可。
要證明侵犯版權, 原告必須確立 (1) 有效版權的所有權, 以及 (2) 複製原創作品的組成部分。 這種複製可以證明, 無論係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實際複製了作品, 一係係證明被告 (I) 可以接觸到作品, (二) 作品基本上相似。 一切都係基於被告複製未經許可進行的假設。 如果事實證明被告擁有複製作品嘅許可證, 無論係明示定暗示係嘅, 則版權侵權冇發生。
solid oak sketches, llc 訴 2k games, inc., 1:16-cr-00724 (s.d.ny 2020) 係一個默示許可否定版權侵權裁定嘅情況。 這個案子圍繞着 NBA 球員嘅紋身。
本案的被告係視頻遊戲出版商。 被告每年發佈一個更新的籃球模擬視頻遊戲, 用唔同 NBA 球隊的真實渲染嚟描述籃球, 包括 NBA 球員及其紋身嘅逼真的描述。
原告與几多位紋身藝術家簽訂了版權協議, 佢哋為幾名 NBA 球員表演了紋身作品。 原告於2015年注冊了這些作品的版權。
原告稱, 被告透過公開展示原告擁有版權的作品侵犯了其版權, 其中5个紋身被描繪喺 NBA 球員埃里克·布莱德索、勒布朗·詹姆斯和肯扬·马丁身上。 涉嫌侵犯原告版權嘅視頻遊戲於2013、2014和2015年發佈。
被告決定駁回原告對侵犯版權的申訴, 辯稱使用係微不足道嘅, 係一種合理用途, 而且存在使用作品的默示許可。 法庭根據所有三個因素為被告裁定, 並准許駁回該動議。
關於最小使用, 法院認定, 遊戲中紋身嘅複製品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並冇太大相似之處, 因為遊戲中嘅紋身只有其原始大小的4% 至 10%, 在遊戲中400个字符中3个中幾乎看不到。 關於合理使用, 法院認定所有4个合理使用因素都益被告。
關於默示許可證, 法院認定紋身藝術家同接受紋身嘅人頒發了默示許可證。 法院指出, “雖然第二巡迴法庭尚未就搵到默示非排他性許可嘅確切情況作出裁決”, 但本巡迴法院的法院認定, 默示的非排他性許可 “一方應另一方嘅請求創作了作品並移交了作品, 意圖將另一方副本分發。 紋身藝術家的證言突顯出, 紋身藝術家知佢哋喺紋身一位著名嘅 NBA 球員, 紋身就喺球員被拍照時公開展示。 基於這一點, 法院認定紋身藝術家授予玩家非排他性許可, 使用紋身作為玩家嘅肖像嘅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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