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註冊商是否須就商標侵權負責? INVENTEL v. LI

域名註冊商是否須就商標侵權負責? INVENTEL v. LI

嘜係指一個產品的生產者將其與競爭對手的產品區分開來。 傳統意義上, 商標為一個單詞、短語或符號, 實際上任何作為來源標識符嘅嘢都可以獲得商標保護。 如果有人使用商標的方式可能會引起消費者的困惑, 就可以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嚟對抗商標侵權。

在訴訟中, 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令停止侵權行為, 並對已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給予金錢賠償。 互聯網畀商標灋帶來了新的挑戰。 早喺網站、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和域名註冊商出現之前, 商標灋就有制定出嚟。

現行商標灋有制定專門的法規來應對互聯網帶來的挑戰。 互聯網係由電腦組成的網絡, 每台電腦使用一個數字地址將信息轉發給它的對等電腦。 為咗方便啲人瀏覽互聯網, 電腦的數字地址可以分配一個域名。 域名是一串字符, 它比組數字更容易被人記住。 域名註冊機構管理域名註冊同相應嘅數字地址。

域名註冊商的客戶需要支付註冊域名的費用。

咁問題就變成了, 如果域名註冊商允許某人註冊一個商標詞, 會使域名註冊商對商標侵權負責嗎? 十五 u.s.c. “兰哈姆法案” 第1114 (2) (d) 條規定: 儘管有本章的任何其他規定, 根據本章侵犯的權利所有人或根據本標題第1125 (A) 或 (d) 節提起訴訟的人所給予的補救措施應限於以下。。。 域名註冊商, 域名註冊商。。。

對於因缺乏意圖由域名註冊或維護中獲利的惡意表示而對另一個域名進行注册或撐嘅域名, 對本條項下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該法令為域名註冊者做了一個安全港。 除左域名註冊商有惡意行為, 否則域名註冊商不會對客戶的商標侵權行為負責。

儘管有這樣的安全港, 仍有原告試圖令域名註冊商對商標侵權負責。 英 nventel products, llc v. li 2:19-cv-09190 (d.n.j. 2019) 案就涉及域名註冊商是否對其客戶的商標侵權負有責任的問題。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汽車攝錄機製造商。 原告一直在積極追查那些原告認為製造假冒產品嘅人。 本案嘅主要被告設立了幾個網站, 利用原告的商標銷售汽車攝錄機。

原告仲指名其他幾家為被告提供服務的公司為共同被告。 此案的共同被告之一係 godaddy, 被告使用該域名註冊商為引發這場訴訟的網站註冊域名。 原告聲稱, 它向 godaddy 提供了多份通知, 稱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

原告聲稱 godaddy 繼續為被告註冊域名係惡意嘅。 法院認為, 未能阻止其電腦系統註冊該網站並不構成 godaddy 方面的惡意。 域名註冊係自動嘅, 因為過程係自動嘅, godaddy 缺乏惡意行為的意圖。 法院發現, 原告沒有為 godaddy 必須預測哪些 url 將被用于侵權目的並主動阻止佢哋註冊嘅提議提供依據。

法院駁回了原告對 godaddy 公司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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