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尔巴萨嘅製作人爭奪姓氏。TARNOWSKI KIELBASA v. TARNOWSKI BROS KIELBASA

基尔巴萨嘅製作人爭奪姓氏。TARNOWSKI KIELBASA v. TARNOWSKI BROS KIELBASA

嘜係標識和區分一方產品與競爭產品之一嘅詞、短語、符號或設計。  美國嘅商標權來自商業中嘜頭嘅實際使用。 只要你喺商業中繼續使用商標嚟指示商品和服務的來源, 嘜就可以永久存在。  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註冊該商標並不昰強制性的, 必須擁有商標權。 商標的普通法權利可以完全基於商標在商業中使用而獲得, 無需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註冊。 然而, 聯邦註冊商標與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嘜所有者若干優勢。

十五美國商標灋第15条規定,-不得拒絕以該商標的性質就申請人嘅貨同其他貨區分為商標, 除非其性質。 (e) 由一個標記組成… (4) 主要只係一個姓氏。  唔係完全禁止將人名稱註冊為商標, 但它造成了一個必須超越嘅障礙。  超過十五 u.s.c. §1052 (e) (4) 必須證明該商標對公眾具有次要意義; 公眾將申請人的產品和服務與商標關聯。

人嘅名係人擁有的最有價值嘅知識產權。  一個人的良好名聲係佢哋喺社會中地位不可或缺的因素。  好多人都用佢地嘅個人名作為佢哋嘅商業名稱。 使用企業名稱不一定有資格作為商標使用, 但使用企業名稱作為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可能將其限定為企業名稱同商標。 好多州和地方司法管轄區註冊企業名稱, 作為獲得作為公司實體開展業務的紙嘅一分子。   一個州授權以特定名稱組建企業並不一定授予商標權, 並且州唔需要在名稱上證明商標才能形成企業。  個人在經營中可以使用個人姓名, 在商業上使用個人姓名獲得商標權。  然而, 僅僅因為一個被允許使用佢哋嘅名成立公司並不意味着他們免於商標侵權訴訟。  商標的高級用戶可以聲稱初級使用係侵犯商標。

john t. wishnefski t/d/b/a tarnoski ‘ s kielbasa inc., 訴 mark tarnowski d/b/a tarnowski bros kielbasa,3:20-cv-00175 (m.d.pa 2020 年) 係一個圍繞用作商標嘅姓氏的案例。

本案原告經營既 tarnoski 嘅 kielbasa。  基尔巴萨係一種起源於波蘭嘅香料香腸。  原告的產品因質量而多次獲獎。  原告於2017年註冊了該企業名稱作為商標, 並喺2011年首次使用。  該商標於2018年被列入補充商標註冊。

被告在原告附近經營一間競爭企業, 出售基尔巴萨。  經營呢啲企業嘅人冇關係。  目前還不清楚 tarnowskibroskielbasa 何時開始使用呢個名嚟銷售產品。  原告於2020年2月以商標侵權罪對被告提起訴訟, 冇律師。

驟眼, 似乎係一個開放和關閉的情況下。  然而, 原告的商標在補充註冊簿上註冊的事實令事情複雜化。  通常好難証明對補充註冊簿上所列商標的侵權, 因為呢種註冊係嘜所有者承認該商標唔夠獨特, 無法列入主登記冊。  補充登記冊不給予有效性推定, 也不給予所有權推定。  原告需要證明呢啲事情之前, 消費者混淆的問題可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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