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氣凝膠嘅專利申請被駁回為明顯。 IN RE: ASPEN AEROGELS

增強氣凝膠嘅專利申請被駁回為明顯。 IN RE: ASPEN AEROGELS

當發明人創造發明時,發明人可以透過專利保護他們的發明。  專利係政府授予發明人一套專有權。  要喺美國獲得專利,發明者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專利申請,如果發明符合多項要求,授予專利。  專利申請必須證明一項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對於授予專利來說並不明顯。  一項發明係新嘅、有用嘅同唔明顯嘅要求係欺騙性嘅簡單。 雖然大多數人可能熟悉字典中對”明顯”嘅定義,但它專利法方面有一個精確到極嘅定義。

發明時,一個對普通技能嘅人來講顯而易見的發明係唔可以申請專利嘅。 35美國.C. 103。 美國最高法院闡明咗客觀分析嘅框架,以確定喺GRAHAM訴约翰迪尔公司( 383 U.S.1 .C )( 1966年)中根據35 U.103.103嘅明顯性進行客觀分析。

顯而易見係一個基於基本事實調查嘅法度問題。 必須考慮以下因素嚟解決顯而易見嘅問題:( a )適用性技術嘅範圍同內容;( c )適用性問題;( c )適用性技術嘅範圍同內容;( d )適用性技術嘅範圍同內容;( d )適用性問題嘅範圍同內容; (b)聲稱嘅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嘅差異; 和(c)相關藝術中普通技能嘅水平。  除咗呢啲事實調查之外,仲有啲”次要考慮”,呢啲考慮與顯而易見嘅調查有關。  次要考慮包括:(a)商業成功的證據;(c)商業成功的證據;(c)商業成功的證據;(d)商業成功的證據;(d)商業成功的證據;(d (b)長期感覺但未解決的需要; (c)他人的失敗;  和(d)意外結果。

顯而易見的問題必須喺呢啲事實調查嘅基礎上解決。 每一項專利申請都係不同嘅,必須根據自身嘅事實嚟決定,呢啲事實調查,包括次要嘅考慮,係任何明顯分析中嘅控制性查詢。  因為係好難確切地理解法律應如何適用於事實,因此,對審查案例法以形成更好嘅理解係有益嘅。

在RE:ASPEN Aerogels,Inc.,2019-2176 ( C.A.F.C. 2020 )話明一個案例,即一種形成阿索格尔分層結構嘅方法被發現係顯而易見的。

氣凝膠係有效的絕緣材料,但它們本身好脆弱,因此好多應用都需要添加增強結構。 製造增強氣凝膠嘅一個方法就係將一種液體形式嘅氣凝膠倒入纖維材料中,然後乾燥氣凝膠。 入面嘅纖維會加強原本脆弱嘅結構。

阿斯彭提交了關於分層增強氣凝膠的專利申請號14/446,663(’663申請)。  ‘663應用程序聲稱有一層結構,其中一層係纖維增強氣凝膠,另一層係另一層含纖維材料,可能係纖維增強氣凝膠,都可能唔係纖維增強氣凝膠。 這兩層由隔行光纖連接在一起。

審查員發現兩件喺阿斯彭嘅申請中提出主張嘅已用藝術:美國專利申請書2002/0094426号(斯潘尼亚)同日本專利摘要2000-080549 ( Sano )嘅英文譯本。   斯潘尼亚教放置纖維材料層相鄰,然後用氣凝膠填充呢啲層,以創建一個帶多層纖維材料嘅氣凝膠。 斯潘尼亚人唔教交錯嘅纖維層,但審查員肯定,萨诺教連接纖維材料透過交錯嘅纖維透過一種稱為針打嘅技術。 考官認為,對於一個喺藝術中具有普通技能嘅人來講,把兩件先前藝術結合起來係好明顯嘅。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確認審查員駁回咗阿斯彭嘅申請,阿斯彭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在上訴時,阿斯彭拗話,先前嘅技術唔教層纖維增強氣凝膠連接到不同嘅纖維材料嘅單獨層,因此它的發明並不明顯。  聯邦巡迴法院還指出,限制不在申請中。  聯邦巡迴賽仲指出,如果纖維材料層中是否用氣凝膠填充,然後堆疊或堆疊,然後填充氣凝膠,如果結果與’663應用中聲稱嘅複合材料相同,則冇區別。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委員會嘅決定,因為它發現,先前嘅技術教授一個分層纖維含氣凝膠結構,有確鑿證據表明,工匠會知道交錯嘅纖維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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