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係咪保護執行功能嘅對象? abpa 訴福特
外觀設計專利係咪保護執行功能嘅對象? abpa 訴福特
專利權係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系列專有權利。 美國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項發明的專有權。
如果專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可以被視為專利侵權的專有權之一。 專利可分為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兩大類。 根據《美國法典》第35章第171節 (A) 款, 發明專利主要保護了新型的或具有改進性實用產品、工藝或機器。 外觀設計專利則保護製造新穎、原創及具有裝飾性的工業設計。 未接觸過專利嘅普通人會混淆這兩種專利。
這種混淆加劇了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之間的差異, 即專利、商標和版權。 每一項知識產權保護項特定的資產。 專利保護產品的概念。 版權保護藝術表達。 商標保護產品的品牌標識。 版權和商標專門保護裝飾性嘅嘢, 唔包括同功能性嘅嘢進行保護。 發明類專利的產品通常具有一定的實用性。 外觀設計專利則介乎實用性產品同裝飾性產品之間。
每種類型的知識產權都係獨立嘅, 雖然禁止抄襲嘅原則適用於每種類型的知識產權, 但具體到每種類型的知識產權細節則各有不同。 automotive body parts association v. ford global technologies, llc, 2018-1613 (c.a.f.c. 2019) 案助于解外觀設計專利法係如何適用於具有功能嘅裝飾性設計 的。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貿易協會, 為進口和分銷被告生產的汽車替換零件嘅公司服務。 涉案產品包括更換車頭燈和發動機罩。 被告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提起訴訟, 指控原告銷售的產品侵犯了被告擁有的設計專利。 原告認為被告的外觀設計專利係無效嘅, 因為車頭燈同汽車罩係功能性嘅部件, 而外觀設計專利只保護裝飾性設計。
行政法官認定原告的專利無效辯護成立, 即外觀設計專利唔符合《美國法典》第35章第171節嘅裝飾性要求,。 原告隨後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對被告的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無效或不可執行的宣告性判決。 地方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即決判決動議, 作出了益被告的判決。 地方法院嘅理由係, 原告實際上有要求法院無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原告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嘅意見。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其裁決中指出, 外觀設計專利不得主張 “主要功能” 設計。 如果某特定的設計對器物的使用係必不可少嘅, 咁佢就唔可以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體。 沒有單一的標準來確定一個外觀設計是否屬於功能性, 但係聯邦巡迴法院列舉了幾個需要考慮的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 受保護嘅設計係咪代表最佳設計; 其他設計方案是否會對指明物品嘅效用產生不利影響; 是否同時擁有發明專利; 廣告中係咪宣揚設計的特定功能具有特定的效用; 以及設計中是否有任何元素或整體外觀明顯唔係由功能決定嘅。 原告認為, 當消費者購買替換部件時, 佢哋希望部件與被替換嘅部件匹配, 因此消費者嘅偏好令部件具有功能性。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項設計同消費者嘅審美吸引力唔足以令該設計具有功能性。
如果你對本博客嘅作者有任何問題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