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贏得對蘋果和 broadcom 的10亿美元嘅判決。 卡尔泰克訴 broadcom

大學贏得對蘋果和 broadcom 的10亿美元嘅判決。 卡尔泰克訴 broadcom

專利還授予發明人組新、有用且唔明顯嘅發明發明人專有權。  在美國, 發明人通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獲得專利。  專利申請將由美國專利局的審查律師審查, 如果滿足所有法定要求, 將授予專利。  專利賦予其所有者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中所稱發明的專有權。  如果非專利所有者的人行使呢啲可被視為專利侵權的專有權之一。  專利所有者可以通過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申訴嚟解決專利侵權問題。

打擊專利侵權嘅主要動機係判畀損害賠償金。  訴訟係一個昂貴而耗時的過程, 因此, 如果原告不希望獲得超過訴訟成本嘅損害賠償金, 則冇理由提出申訴。  問題就變成了, 專利侵權案件中損害係點樣計算嘅?  簡短嘅回答係, 要睇幾個因素。  沒有單一的方法來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

專利法的相關部分係《美國法典》第35条第284条, 其中規定: 法院應判給原告足以賠償侵權的賠償, 但在任何情況下, 侵權人使用發明的專利費不得低於合理的特許權使用費, 以及法院確定的利息和費用。  該法規規定了原告希望獲得最低賠償額, 但專利侵權案件中肯定損害賠償額的兩種主要方法唔係最高合理版稅和利潤損失。 合理的特許權使用費係許可的公平市場價值, 侵權人許可專利添。  利潤損失的計算依據係專利所有者如果不是侵權而獲得的利潤。  計算損害賠償的兩種方法都要睇個個案件的事實, 而且可能有好大差異。

california 技術研究所訴 broadcom limited et al,2:16-cv-03714 (2016c.d.ca) 係一個案例, 說明了專利侵權案件中損害如何達到天文數值。  本案的原告, 加州理工學院擁有三項專利。  美國專利號 7,116,710, 標題為 “形成渦輪狀代碼的交錯卷積代碼的串行串聯” (“‘ 710 專利”) 於2006年發佈。  美國專利號 7,421,032, 標題為 “形成渦輪狀代碼的交錯卷積代碼的串行串聯” (“‘ 032 專利”) 於2008年發佈。  美國專利號 7,916,781, 標題為 “形成渦輪狀代碼的交錯卷積代碼的串行串聯” (“‘ 781 專利”) 於2011年發佈。  這些專利都同一種透過無線電信號傳輸信息時糾正錯誤嘅新方法有關。  傳輸錯誤是不可避免的, 並且減慢了無線電通信嘅速度。 原告專利中聲稱的 “不規則重覆同累積代碼” 允許接近理論最大速度的傳輸速度。  原告的專利用於 802.11 wi-fi 標準, 係手提電腦與手機連接到互聯網的主要方式。

本案的被告出售用於無線電傳輸嘅電腦芯片或包含此類芯片的設備。  原告認為, 被告的產品使用了與原告專利中要求的方法類似的糾錯方法。  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啦, 4年後陪審團裁定被告犯有專利侵權罪。  被告 broadcom 被裁定承擔2.7亿美金嘅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蘋果被裁定承擔8.38亿美元的損害賠償。

毫不奇怪, 被告都計劃對陪審團的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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