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既作品成為法律嘅一分子, 你會失去你的版權嗎? ASTM v. PUBLIC RESOURCE
如果你既作品成為法律嘅一分子, 你會失去你的版權嗎? ASTM v. PUBLIC RESOURCE
版權係授予創作原創作品嘅人嘅組獨佔權。 儘管美國版權法使用 “作者” 一詞, 但該詞仲包括好多其他創造性職業, 如畫家、雕塑屋企、攝影師、音樂家和軟件作家。 原創作品係呢啲創造性職業之一所創造嘅作品。 作者可以到國會圖書館註冊其版權, 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作者無需註冊即可獲得其作品的版權。 版權賦予作者根據原作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呢啲專有權之一。 版權所有者可以提起訴訟, 要求發佈禁令, 以阻止版權侵權, 並因已發生嘅版權侵權而獲得金錢賠償。
授予版權所有者的專屬權利不是無限制的。 合理使用係版權法的一個要素, 它免除了被告對侵犯版權嘅責任。 存在合理使用嘅原因係, 版權法旨在促進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公平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事項是促進進步嘅用途。 法官在合理使用辯護中考慮的四個因素係: (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 所獲取部分嘅數量同數量, 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嘅影響。
即使美國政府授予版權, 政府都唔會保留自己作品的版權。 根據美國版權法的定義, 美國政府嘅作品係 “聯邦政府官員或僱員帶作品”, “作為該人公務一分子”。 “一般來說, 根據《版權法》第105節, 此類作品無權根據美國法律獲得國內版權保護, 因此屬於公共領域。
美國政府擁有多種多樣的法律法規。 更改呢啲法律和法規可能非常耗時。 當政府希望監管和行業時, 標準行業定義往往被納入法規。 火災代碼、電氣代碼和建築標準等由定義最佳行業實踐的行業專家組定義。 喺呢啲行業團體創建標準書時有權獲得版權保護。 那麼, 當政府條例援引一套由私人政黨制定的行業標準時, 重新公佈呢啲標準是否合理?
美國測試材料協會訴公眾。 resource.org inc., 13-cv-01215 (d. dc 2017) 係答呢個問題嘅案例。
原告擁有各種行業標準定義嘅版權, 呢啲定義係由眾多主題專家在原告的指導下開發嘅。 原告以25美元至200美元的價格出售其標準嘅硬拷貝, astm 原告也出售數字版本, 並喺 “只讀” 模式下免費在線提供標準。 本案圍繞 257个 astm 原告標準以及 aera 原告標準的集合, 稱為 “1999年標準”。 呢啲標準參照聯邦法律納入聯邦法律, 因此可以向公眾提供。
被告購買了原告標準嘅物理副本, 未經許可, 掃描並逐字掃描並製作數字副本, 免費在網上向公眾提供。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首先聲稱原告冇有效嘅版權, 因為標準係聯邦法規嘅一分子。 地區法院認為, 原告擁有有效版權, 超過上述標準, 並且版權係 唔剝離後, 透過納入聯邦法規。 被告隨後聲稱, 其使用呢 D 標準係一種合理用途。
地區法院依次審查左個個合理使用因素, 最終得出結論, 公平使用唔適用。 地區法院認定, 在未有評論或分析的情況下複製原告材料並不具有變革性, 即使副本係免費提供的, 被告的副本與原告競爭。 關於作品的性質, 法院認定, 技術科學概念同準則係版權法旨在保護的核心。 複製作品數量同合理使用係權衡的, 因為被告重新公佈了原告的全部作品。 關於作品的潛在市場, 法院認定, 由於被告免費提供原告的作品, 從而破壞了原告的市場, 因此唔利於合理使用。 由於所有因素都與合理使用有影響, 法院對被告發出了永久禁令。
授予版權所有者的專屬權利不是無限制的。 合理使用係版權法的一個要素, 它免除了被告對侵犯版權嘅責任。 存在合理使用嘅原因係, 版權法旨在促進藝術同科學嘅進步, 公平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事項是促進進步嘅用途。 法官在合理使用辯護中考慮的四個因素係: (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 所獲取部分嘅數量同數量, 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嘅影響。
即使美國政府授予版權, 政府都唔會保留自己作品的版權。 根據美國版權法的定義, 美國政府嘅作品係 “聯邦政府官員或僱員帶作品”, “作為該人公務一分子”。 “一般來說, 根據《版權法》第105節, 此類作品無權根據美國法律獲得國內版權保護, 因此屬於公共領域。
美國政府擁有多種多樣的法律法規。 更改呢啲法律和法規可能非常耗時。 當政府希望監管和行業時, 標準行業定義往往被納入法規。 火災代碼、電氣代碼和建築標準等由定義最佳行業實踐的行業專家組定義。 喺呢啲行業團體創建標準書時有權獲得版權保護。 那麼, 當政府條例援引一套由私人政黨制定的行業標準時, 重新公佈呢啲標準是否合理?
美國測試材料協會訴公眾。 resource.org inc., 13-cv-01215 (d. dc 2017) 係答呢個問題嘅案例。
原告擁有各種行業標準定義嘅版權, 呢啲定義係由眾多主題專家在原告的指導下開發嘅。 原告以25美元至200美元的價格出售其標準嘅硬拷貝, astm 原告也出售數字版本, 並喺 “只讀” 模式下免費在線提供標準。 本案圍繞 257个 astm 原告標準以及 aera 原告標準的集合, 稱為 “1999年標準”。 呢啲標準參照聯邦法律納入聯邦法律, 因此可以向公眾提供。
被告購買了原告標準嘅物理副本, 未經許可, 掃描並逐字掃描並製作數字副本, 免費在網上向公眾提供。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 被告首先聲稱原告冇有效嘅版權, 因為標準係聯邦法規嘅一分子。 地區法院認為, 原告擁有有效版權, 超過上述標準, 並且版權係 唔剝離後, 透過納入聯邦法規。 被告隨後聲稱, 其使用呢 D 標準係一種合理用途。
地區法院依次審查左個個合理使用因素, 最終得出結論, 公平使用唔適用。 地區法院認定, 在未有評論或分析的情況下複製原告材料並不具有變革性, 即使副本係免費提供的, 被告的副本與原告競爭。 關於作品的性質, 法院認定, 技術科學概念同準則係版權法旨在保護的核心。 複製作品數量同合理使用係權衡的, 因為被告重新公佈了原告的全部作品。 關於作品的潛在市場, 法院認定, 由於被告免費提供原告的作品, 從而破壞了原告的市場, 因此唔利於合理使用。 由於所有因素都與合理使用有影響, 法院對被告發出了永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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