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將版權轉讓畀其他人, 我可以恢復版權嗎? Johansson v Sony

如果我將版權轉讓畀其他人, 我可以恢復版權嗎? Johansson v Sony

版權係賦予新藝術表達嘅創作者嘅一套專屬權利。  當一個藝術家創造了一個新的藝術作品, 藝術家會自動被授予佢哋嘅作品的版權。  這意味着, 當畫家創作繪畫時, 攝影師影相或音樂人記錄佢哋嘅歌曲, 佢哋嘅創作就會獲得版權。  版權可以透過向國會圖書館版權局提出申請在美國註冊。  注冊授予版權所有者額外嘅權利, 但一開始就唔需要授予版權。  版權授予版權所有者複製、分發、展示、表演、傳輸和根據原件帶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這些權利之一, 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被視為個人財產。  版權的所有權首先屬於創作時作品的創作者。  然後, 所有者可以將全部版權或每項專屬權利單獨轉讓或出售給他人。  然而, 與其他個人身家銷售唔同嘅係, 藝術家有機會在出售後收回自己的房產。   美國版權法的一個鮮為人知嘅方面係17美國法典第203篇, 終止頂同作者授予嘅許可證。  該法賦予藝術家喺頂35年後取消版權轉讓嘅能力。  如果藝術家去世, 藝術家的繼承人也會獲得同樣嘅能力。  要行使權利, 藝術家必須向版權的當前所有者發送終止的書面通知, 並會通知提交版權局。

呢項法律背後的公共政策係, 藝術家、音樂家和其他創作工藝通常唔享受早期嘅商業成功。  懲罰一個藝術家, 因為絕望或天真, 喺職業生涯嘅早期轉移咗版權, 將係唔公平嘅。  1790年的《版權法》借鑑了1709年頒佈的《安妮英國法規》嘅概念, 係第一部版權法。 1831年、1870年、1909年和1976年連續版本嘅《美國版權法》包括了藝術家重新獲得版權嘅方法。

兩起案件將成為美國 1 7 人既焦點. §203係 waite 訴 umg 記錄 inc., 19-cv-01091 (s.d.ny 2019年) 同 david johansen 訴 sony 音樂娛樂有限公司, 19 cv-010094 (s.d.ny 2019年)。  雖然呢啲案件的當事方不同, 但事實非常相似。  被告是主要的音樂出版商。  原告是一名音樂人, 35年前將其版權轉讓給被告。  原告根據《美國法典》第17条第203款發出通知, 要求終止向被告的轉移。  被告聲稱,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係 “出租作品”, 唔受《美國法典》第17条第203款的約束。  原告提起訴訟, 聲稱被告在終止後出售原告音樂係侵犯版權。  原告還要求獲得集體訴訟地位。

這個案子有可能極大地改變音樂行業, 看看這個案子是如何展開嘅會好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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